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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离婚时女方权力怎么维护

作者:许仙凤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14日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则: 女方在怀孕期间、临产后一年内或间断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以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恳求的,不在此限。
       依据婚姻法第34条、妇女权益保证法第45条的规则,在女方怀孕期间、临产后1年内或间断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恳求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以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恳求的不在此限。该规则首要是为了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  权益。所谓“确有必要”,依据司法解说和审判实践,首要指下述两种状况: 
       (一)女方怀孕或临产的婴儿是因与别人通奸所造成的。 
       (二)在此期间两边的确存在不能持续共同生活的严重而急切的事由,已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一、抚养费的范围 
       抚养费应当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 确定子女抚养费承担的两种方式 
       1、由父母双方协议 
       父母通过平等自愿协商,就抚养费的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但是,协议应当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得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父母双方损害子女利益的发生,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认真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能力、子女的需要、当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进行审查,如果协议不利于子女的,就不应准许。 
       2、由人民法院判决 
       双方协议不成,或者其协议不予准许时,应由人民法院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做了判决。 
       二、抚养费的数额 
       子女抚养费的多少及各方承担的份额,直接关系到子女的切身利益,必要的抚养费也是子女生存、接受必要教育的基本保障。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三、抚养费的给付方法 
       一是抚养费应定期给付。定期给付,通常以月、季度、年为时间单位。一方每月有固定收入,抚养费应按月给付;没有固定月收入的,则可按收益季度或一年一次定期给付,无论是按月还是季度、半年或年定期给付,为了便于执行,都应在调解协议或判决书中加以明确。 
       二是如果有经济条件的也可以一次性给付,但对于一方要求一次性给付的要慎重处理,确有必要采取一次性给付的,要注意掌握条件。 
       四、抚养费的变更 
       法律赋予子女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要求,也就是抚养费数额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变更的。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无论是在协议离婚时达成的还是由法院判决的,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数额的合理要求。至于费用是否增加,增加多少,不能仅凭子女单方面的要求而确定,应经相应的程序予以解决。其程序可由子女与父母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可由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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