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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是如何确定的

作者:许仙凤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06日
 依照通则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2、依照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此款所指其他近亲属,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顺序,既可保护在先顺序人的身份利益,又可防止其规避监护义务。同时允许监护人依其协议决定何人实施监护,这就是顺序的制度价值所在。在理解法定监护人的顺序规定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 在先顺序人优先于在后顺序人担任监护人。但是,此顺序可依监护人的协议加以变更。
  (2)在先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既可全体同作监护人,也可依其协议只由部分人做监护人。
  变更监护人的程序  1、现有监护人无法履行、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能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前提条件;
  2、需要有人提起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请求,这包括孩子生父母,长期抚养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须是与孩子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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