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彩礼能退吗?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彩礼是认可的,彩礼是纯粹的赠与,不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笔者认为给付彩礼和借婚姻索取财物没有本质区别,但按照民法公序良俗原则,仍属于一种合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虽然有了这样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并不具有可操作性。首先,返还项目不确定,彩礼包涵的种类很多,既有数额较大的“礼钱”,也有节令期间所送的“见面礼”、“订钱”、“看钱”,还有价值较高的手表、电视机、摩托车、金银首饰、高档衣物等贵重物品;另外,还有为举办订婚、结婚礼仪式而发生的宴请费用。哪些属于应当返还的项目,各地做法不一,裁判结果甚至大相径庭。
其次,返还主体不明确,在中国传统习俗中,儿女婚姻多由父母操办,彩礼也通常是由双方父母商定、送收,且大部分用于女方家庭,女方父母实际上是主要利害关系人,但婚姻案件又限定了特定诉讼主体,除夫妻双方外其他人都不宜参与到案件审理中,这就使得彩礼即使判决女方返还但无法执行的情形发生。第三,返还标准不统一,在何种情形下返还多少是合适的,完全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吃了原告吃被告”,使法律失去了严肃性和公正性。
尽管存在诸多操作方面的问题,但是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退还彩礼的范围和标准还是有规律可循的,笔者总结了以下四个要点:第一,办理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同时给付彩礼没有给男方家庭造成生活困难的,一般不予返还,但结婚时间较短又没有生育子女,或是给付彩礼导致男方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以酌情返还。对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实际共同生活的,也可参照此条处理。第二,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没有共同生活的,如果是因为女方过错导致离婚,男方主张返还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贵重物品原物灭失的,可折价补偿;如果是因男方过错导致离婚,男方主张返还彩礼的,可酌情予以返还。
在线咨询
Email:1042826634@qq.com
执业机构: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13201411933044
地址: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豪森国际1724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