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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离婚后子女的探望权法律认定

作者:许仙凤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7日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另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办案指南(二)》第七条中明确了探望权行使的必要条件,即:父母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权利主体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权的行使不会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由上述法律及规定可以得知,行使探望权的主体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其他家庭成员则不享有法定的探望权。法律之所以规定探望权,笔者的理解是为了使得子女更好地健康成长。探望权行使可以使得子女得到母爱及父爱的关爱,从而避免因为父母离婚而导致无法弥补的心理创伤及二次伤害。探望权归根结底就是保护孩子免受夫妻离婚带来的伤害,夫妻离婚受害最大的是孩子,万不能因为夫妻离婚而将孩子作为牺牲品,孩子是无辜的,必须慎重判定孩子的直接抚养权,进而对探望子女的权利更要慎之又慎!所以笔者认为,为了孩子健康成长以及尽可能减小因父母离婚给其带来的伤害,使得其在父母离婚之后可以不失去父爱或母爱,故而才有了探望权。虽然探望权是一方的权利,但是前提是必须不能损害子女身心健康,干扰或扰乱及影响其正常生活,反之可以中止探望权。 
       目前,实践中关于探望权能够申请强制执行。婚姻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所以,对于探望权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笔者认为,关于探望权的强制执行应当思之再三,慎之又慎。探望权本是维护孩子的利益而设置的,强制执行必然严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这不是对孩子的关爱而是孩子的无情的、残酷的、恶劣的心理伤害。因而笔者认为对于探望权的强制执行要慎重考虑,不可像其他民事案件一样强制执行。孩子在父母之间的探望权夹缝中不属于权利主体也不属于义务主体,而是作为父母一方行使探望权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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