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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产证上没有孩子的名字,离婚有孩子的份额吗

作者:许仙凤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9日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由登记的权利人享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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