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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离婚的法律后果

作者:许仙凤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5日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人身关系方面。夫妻之间的配偶身份关系解除、基于夫妻关系而形成的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和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也随之消灭、同时双方的结婚自由的权利又得以恢复。
  2、子女抚养关系方面。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
  3、财产关系方面。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婚前、或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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