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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再婚在财产分割方面应该怎么办

作者:许仙凤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3日

  1、《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五项,其中第一项是“一方的婚前财产”。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上述法条表明,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的约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永远是一方的婚前财产,无论共同生活多长时间,都不会将婚前财产转化为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活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的,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
  因此在婚前或婚后对财产进行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一方的对外不具有约束力。但如果在发生债务时,债权人知道的,对债权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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