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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作者:许仙凤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7日
如果是个人债务,即使没有离婚,依然是债务人一方的债务,配偶没有还款义务,那么如何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此外,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都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二人共同偿还。而一方的婚前债务以及为他人担保所产生的债务以及赌博吸毒等债务,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由债务人个人偿还。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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