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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共同犯罪中止应具备的条件

作者:许仙凤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0日
 共同犯罪中止是指全体或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停止犯罪行为,并以自己的行为有效地防止或阻碍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状态。它分为全体和部分共同犯罪人中止两种情况。
  其成立应具备的条件是:
  1、时间性。即中止应发生在犯罪预备和实行阶段,或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以后,犯罪结果尚未发生以前。
  2、自动性。共同犯罪人应自愿停止犯罪行为。
  3、有效性。即共同犯罪人应有效地防止或阻碍犯罪结果的发生。笔者认为,判断共同犯罪中止是否有效,应将共同犯罪理论和犯罪中止理论结合起来分析。共同犯罪是由数人实施的,在这个整体中每个人的地位、作用、行为方式都不尽相同,其有效性的标准亦有所不同。
  总的说,共同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标准是防止或阻碍犯罪结果的发生,其应具备两方面的因素:
  1、在主观上,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应自动切断自己与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意联系,并将中止犯罪意图以言行方式告知其他共同犯罪人;
  2、在客观上,中止犯罪人必须有效地切断自己先前的行为与共同犯罪整体行为的有机联系。如共同犯罪人自动、消极地停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不能切断自己先前行为与共同犯罪的联系,就必须采取积极的行为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才能具有有效性。笔者在审理一宗故意伤害(致死)案中,就遇到这样的问题,被告人曾家祥、曾承康、符定球等人于某日共谋殴打旧洋村青年,尔后各自回家拿凶器,曾家祥、曾承康拿刀,符定球拿棍。当被害人田景崇路过他们的埋伏点时,三被告人即上前追打,曾承康持刀先追上田,后发现认识田,即让其快走。当曾承康转身走出甘蔗地时,曾家祥跑过来,因其刀在追赶中丢失,故夺过曾承康手中的刀继续追打田,后与曾家秀(在逃)在一甘蔗地里追上田,二人持刀往田的腿部砍,致田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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