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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单方起诉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作者:许仙凤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0日

公民有结婚的自由,同样也有离婚的自由。《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民事诉讼法》124条第二款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后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依据这一规定,必须在六个月以后才可以再起诉,除非有新理由、新情况。这里的新情况是在原告撤诉、判决不予离婚或调解和好之后又出现了新的情况,这些情况足以认定夫妻之间的感情彻底破例且且无和好的可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的,对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再等六个月让后再次起诉,那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就非常的大,因为根据审判实践,如果原告在六个月后再次要求离婚,法院一般会以夫妻双方感情确以破例为由判决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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