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共同犯罪预备是怎样的
共同犯罪预备是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预备行为。在犯罪预备阶段,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预备行为,能否成为预备犯的共同实行犯,刑法理论上有三种不同观点:
(1)肯定说。认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预备行为,可以成立预备犯的共同实行犯。
(2)否定说。认为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只有在犯罪实行阶段才能成立,在犯罪预备阶段不能成立。
(3)折衷说。认为如果刑法规定某一犯罪预备行为本身可以独立成为犯罪,就可以成立预备犯的共同实行犯,否则就不成立。中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不能成立预备犯的共同实行犯。因为共同犯罪是指共同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对于进行犯罪预备的各共同犯罪人应根据其在犯罪预备中的作用,依照预备犯的处罚原则确定其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未遂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由于共同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主要特征是:
(1)共同犯罪人已经着手实行共同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因此只要一个共同犯罪人着手实行犯罪,整个共同犯罪就应当视为已经进入着手状态。
(2)共同犯罪没有得逞。关于共同犯罪未得逞的标准,刑法理论上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共同犯罪未得逞是所有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均未达到既遂状态,如果其中一人的行为达到犯罪既遂状态的,整个共同犯罪就是既遂。另一种观点认为,共同犯罪的未得逞应区分结果犯和行为犯两种情况。对于结果犯来说,只要共同犯罪人中有一人的行为造成了犯罪结果,就应认为是共同犯罪既遂,没有造成犯罪结果的,是共同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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