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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离婚经济困难另一方补偿多少

作者:许仙凤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21日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即使因为感情破裂,最后走向离婚的,双方仍然有互相扶持、互相帮助的义务。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其性质完全不同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扶养义务。离婚后,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已随着配偶身份关系的解除而终止,经济帮助只是从原来的婚姻关系中派生出来的一种责任,而不是夫妻抚养义务的延续。这种帮助是用来解决一方离婚时的生活困难,因而是临时的而不是长期的。 
        给予你经济帮助的具体方式可以是多样化的,可以是现金、实物,也可以是房屋居住权、使用权等财产性权益等,离婚时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可由你们夫妻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一般会查明双方的财产状况、经济条件、谋生能力、受帮助方的生活困难程度、帮助方的负担能力等因素,结合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准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水平,确定适当的经济帮助数额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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