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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婚前财产分割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作者:许仙凤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10日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遵循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 
       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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