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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一方给付子女的抚养费的具体数额

作者:许仙凤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19日

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从法律规定和实践中的情况来看,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则: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实际收入的标准。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上述内容进行确定。一般参照当地统计局的行业收入统计结果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3、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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