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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离婚债务如何处理

作者:许仙凤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12日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
   1、婚前一方为购置夫妻共同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释义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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