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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离婚冷静期期限怎么规定

作者:许仙凤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19日

《民法典》其中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规定中的30天时限,即社会热议的“离婚冷静期”。
    法院经过调解后发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时,法院就可以作出准予当事人离婚的判决。 
    在实践中,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法院首先是进行调解,第一次诉讼一般是不判决离婚的,半年后当事人才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一般在第二次判离的可能就大大增强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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