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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一方婚前房屋婚后的租金

作者:许仙凤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18日

关于房屋租金,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一方婚前房屋婚后的租金应属于经营性收益,性质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认定的前提应是双方在婚后对该房屋进行了相应的修缮或者说另一方在婚后对该房屋有相应的贡献,从而导致房屋增值,继而对外出租所获得的租金,才构成经营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登记以后,一方婚前房屋没有变化,继而对外出租所获得的租金,应属于该房屋产生的孳息,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应无异议。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用自己的个人财产进行投资,其所获得的收益就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此情形下,投资行为发生于婚姻存续期间,投资行为包含了一方或双方投入的时间、精力、劳动等因素,包含了夫妻的共同贡献,属于主动增值收益,故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它既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与人身密不可分。无论婚前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归一方专有,但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则可进行分割。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4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因此,知识产权收益包括实际取得收益和期待得到的收益,期待得到的收益是将来可以明确取得的收益。比如,婚前或者婚内一方已经与出版社签订了合同,关于稿酬的约定也是明确具体的,这就属于期待得到的收益。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因发表作品取得的稿费、因转让专利获得的转让费等,归夫妻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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