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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

作者:许仙凤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12日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1、离婚起诉状。当然也可以到法院口头起诉,法院会做相应的记录。
    2、夫妻婚姻关系的证明,也就是结婚证原件。
    结婚证原件这是离婚时必须要出示的资料,那是夫妻关系存在的证明。
    3、原告的身份证或者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4、孩子的出生证或户口本。
    这主要是针对有抚养权之争的,没有孩子的自然不用提供。
    5、夫妻共同财产清单。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名称、规格、件数、价值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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