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是父母基于亲子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没有财产内容,无法强制执行。法条表述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从字面上理解,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也可以看出,目前法律只对阻挠探望的行为设定了强制执行的空间,而不能对怠于履行探望行为的一方进行强制执行,即不能强制要求离婚后非抚养一方必须行使探望子女的义务。
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探望子女,与未成年子女的联系、会面、交流等的权利。探望权系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在婚姻家庭法律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具有高度的专属性。《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婚姻法》对探望权的上述规定是为了保证夫妻离异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既有助于加强子女与非直接抚养的父或母的沟通与交流,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他们的生理、人格、情感的健康成长,又有助于满足父母对子女关心、爱护的情感需求,有利于父母积极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情况,从而更好地行使和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义务。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包括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探望性探望,是指探望权人到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而逗留性探望则是指探望权人可在双方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将未成年子女领走并按时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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