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准自首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准自首(特殊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
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其成立条件如下:
(一)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一般认为,被“采取强制措施”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采取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与逮捕。
(二)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首先,行为人必须如实供述本人罪行;其次,所供述的罪行必须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根据司法解释,对于司法机关已掌握与还未掌握的判断,应区分不同情形:如果该罪行已被通缉,一般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做出判断,不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认定为还未掌握,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视为已掌握;如果该罪行已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视为已掌握。如果该罪行未被通缉、也未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已实际掌握该罪行为标准。
刑法没有将自首制度限定为自然人犯罪,因此,对单位犯罪也应适用自首制度。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待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待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待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待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待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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