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商品房买卖可协议管辖
作者:张付杰 律师 时间:2012年03月13日
张付杰律师:商品房买卖可协议管辖
很多人认为与不动产有关的,就都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这一理解是不对的,张付杰律师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合同纠纷,当事人有权通过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曹某是上海人,于2011年5月16日与昆山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顾某购买昆山公司开发的一套商业用房,对于管辖法院未作约定。
后因昆山公司原因,导致房屋未按期交房,且房屋不不具备交付条件,亦结构不合格。曹某找到本律师,希望能解除与昆山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昆山公司退还已支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本律师审过曹某此材料后,认为曹某的诉求合理,可以代理,鉴于缩小成本的问题,本律师考虑到昆山公司的总部在上海,认为在上海起诉诉讼成本会多大大降低。于是本律师就准备诉讼材料,向昆山公司总部所在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观点
昆山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也即由昆山法院管辖。一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认为,2011年5月16日双方就房屋买卖事宜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基于上述事实,本案系不动产产生的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认定昆山公司的异议成立。
曹某及本律师不服裁定,选择了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曹某所在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故不应适用该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而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4条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依据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对此案享有管辖权,依法应予以受理。
本律师法理分析
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适用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首先,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性质上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由此发生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只是其买卖的标的物商品属于不动产,而不是动产。其次涉及不动产纠纷的案件从性质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涉及不动产权属纠纷,另一类是涉及不动产的合同纠纷。涉及不动产权属纠纷纠纷的案件,主要是因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占有等发生纠纷而引起的诉讼,以及相邻不动产之间因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发生争议而引起的诉讼等,应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而涉及不动产的合同纠纷案件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既然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合同当事人就有权通过协议选择管辖法院,这样对于当事人维权更有选择性。对于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的,尚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只限于合同案件;2、协议管辖的法院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约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4、双方当事人必须达成一致书面意见;5、协议管辖的机构必须是人民法院,且具体、唯一;6、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