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抢劫罪辩护词
作者:刘健雄 律师 时间:2013年01月15日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省广立信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母亲XX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后,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XX涉嫌抢劫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会见了被告人,认真仔细的研究了本案的证据材料,今天又依法参加了庭审活动,应当说本辩护人对本案的事实已有充分的了解,现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我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被告人是未成年人、一贯表现良好,且系初犯、悔罪态度好;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和酌定从轻情节,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理由如下:
一、被告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XX,男,1995年X月X日生,他在实施抢劫行为时未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成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即: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是目的,惩罚只是手段,最终是使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的过错,重新正视自己、反省自己,引以为戒,不在违法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因被告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
1、被告人XX系初犯,行为表现一贯良好。
2、被告人XX因年纪尚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且刚从学校毕业出来,无社会经验,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的行为和法律后果,缺乏认识。
3、被告人XX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均无使用暴力,犯罪手段、方法不残忍、不恶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被告人XX和同伙抢劫的财物价值相对不大,未达到二万元,且大部分已经退还给受害人。被告人父母也愿意就未退还部分财物赔偿给受害人。
5、在被告人XX认识同案主犯ZZ之前,同案主犯ZZ已经伙同他人实施抢劫。被告人XX只是在认识ZZ后才参与抢劫,且是初犯。被告人XX真心悔过,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深感自责,愿意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因被告初中毕业,年龄不大,对社会的认知很薄弱,加上家庭的忽视,很容易误入歧途,现被告迷途知返,应与鼓励与肯定。
6、被告人XX归案后,积极配合警方侦查,提供线索,使其他同案犯顺利归案,具有立功情节。
7、被告人XX自愿认罪,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鉴于本案被告人的情况,应当对被告人减轻处罚,依法减轻处罚后,建议法院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
“(五)抢劫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缓刑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对被告人XX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综述:被告人XX是未成年人,系初犯,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量刑情节。我们相信,被告已经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对受害人表示深深的歉意;这一次的教训是刻骨铭心的,希望审判长、审判员从轻处理;这既是对被告人的惩罚,也是对他的挽救。希望审判长、审判员综合、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在体现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基础上,注重对被告人的教育,结合适当的惩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谢谢!
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
刘健雄 律师
备注:法院最终判决XX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