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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套路贷”案与律师辩护
作者:周智文 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04日

摘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民间借贷作为掩护以及以“意思自治”为幌子实施“套路贷”,已成为影响法治以及社会秩序的突出问题。本文就套路贷的法律问题及其律师辩护思想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谈一下个人的观点与认识,以供参考。
        关键词:套路贷;法律问题;律师辩护;思路
        近年来国家及有关部门对“套路贷”加大了刑事打击力度,而且各地公安部门以诈骗罪对“套路贷”实施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涉案人员多达数十人,甚至法律从业者也参与其中。就“套路贷”的行为模式、催要贷款手段而言,若采用了威胁、要挟等手段强行索要财物者,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双方意思自治,借款人没有认识错误 
        在“套路贷”关系中,无论是书面合同还是口头合同,均体现出借款人义务增加的特征。 然而,从刑事诉讼的视角来看,行为人是否构成诈骗罪,应当先考虑行为人是否在客观上采取了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欺骗行为,而且主观有无非法占有之目的,这些都应当有确切的证据。就诈骗犯罪的因果关系层面而言,即便行为人采用了欺骗手段,然而多方并不存在错误的认识,也没有处分财产,因此仍不构成诈骗罪。比如,借款人向放贷人借款1000元,为期1个月,若按约定还款,需支付利息200元;若逾期还款,则需偿还2200元。由此可见,借款人的高利放贷行为非常的明显。然而,“高利贷”并非诈骗行为,并不违背民事合同法律关系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双方达成合意以后签订合同,若不违反法定情形,则该合同就真实有效,双方均受约束。虽然实践中“套路贷”利息过高,但是根据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时适用法律的规定,约定利率大于年利率36%的,约定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无效;同时,如果借款人已经支付的,请求出借人返还超过36%部分利息的,法院应当支持。 
        上述规定体现的是意思自治原则,换言之,只要是真实意思,对方有权利接受,而且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条件下,该法律关系即真实有效。在“套路贷”案件中,无论借款人首次“被套路”签订借款合同,亦或是后续进行的“以贷养贷”,虽然借款人的义务增加,但是均为双方意思真实表达,期间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不法行为。在套路贷案件中,借款人因未按时还贷而需支付高额利息。即便如此,行为人仍可采用其他方式和方法还款,“以贷养贷”合同的签订时其主观上并未产生认识或者认知上的错误与误区,而是因不断借款而造成最终不能还款。
二、基于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应对“套路贷”
  虽然“高利贷”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该行为受民事法律法规调整。对于“套路贷”借款合同而言,一般具备可撤销事由,或者合同自始无效。《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如果有下列情形,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第一,重大误解;第二,订立合同时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实践中一方以胁迫或者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条件下订立合同,受损害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或者变更。在本案中,放贷公司、借款人签订的合同显失公平,或者乘人之危、或者重大误解。需注意,可撤销的合同法律关系中需一方提出撤销请求,在没有撤销前合同仍然有效。对于“套路贷”当事人的行为而言,虽然不构成诈骗罪,但是借款人问题应当予以解决,即撤销合同;此时,借款人无需再“以贷养贷”,也不会产生高额利息。同时,《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下列情形合同无效。首先,以欺诈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订立的合同,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害;其次,恶意串通,对集体、第三人或者国家利益造成损害;同时,以合法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也无效;最后,损害公共利益,违反行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签订的合同当然无效。对于“套路贷”合同而言,若为上述事由,则合同当然无效,而且借款人也没有法律义务履行套路贷合同。
三、“套路贷”下的取财行为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实践中,但凡被定性成“套路贷”的借贷行为,涉案人员被控犯罪的关键在于追债行为不合法。虽然放高利贷不构成犯罪,但是借款人拖欠债务,放贷人或者公司是否采取非法拘禁或者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是关键。比如,“裸贷”,这属于即为特殊的一种套路贷行为,而且以女性借款人为主;当其不能按时还款时,放贷人以其掌握其视频、图片等相要挟,此时追债行为可能会被定性成敲诈勒索。然而,就“裸贷”而言,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其中情节较为严重者会触及侮辱罪、强制猥亵罪等。总之,无论哪种类型的“套路贷”,只要涉案人员实施了非法拘禁、威胁等极端追债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然而,就“套路贷”自身来讲,不因约定了较高的利息而构成犯罪。值得一提的是,人民法院在“套路贷”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定要重视律师的辩护词,而且裁判文书中的说理应当透彻,法律适用正确,对被告人的辩护权进行有效的保护。
结束语: 
        总而言之,“套路贷”案件律师辩护过程中,应当说理透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辩护,坚持实事求是的辩护原则。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

参考文献:
[1] 谢波; 蒋和平.“套路贷”犯罪的特点及其法律规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8(03).
[2] 王枫梧.“套路贷”犯罪的打防对策——以杭州市为例[J]中国刑事警察,2018(10).
[3]孙丽娟; 孟庆华.“套路贷”相关罪名及法律适用解析[J]犯罪研究,2018(02).
[4]刘道前; 满艺伟.“套路贷”的法律性质及侦防对策分析[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