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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方案致胜:中山特大杀人案中的辩护与普法
作者:周智文 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05日


【前述】
这是发生在中山市南朗镇的一起恶性伤人事件——主犯之一的鲜某某纠集其余6人把被害人何某某殴打致死。因其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性大,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各大网站平台及新闻媒体对此案进行跟踪报道。而被告人之一的胡某家人为他找来了擅长刑事辩护的周智文律师作为他的辩护人。经过周律师策划方案、出庭辩护,为胡某争取到“判三缓五”的好结果,得到胡某及其家属高度认可。连同案犯及其家属、辩护人,在庭审后也一致认为周律师辩护方案更胜一筹。
【情景再现】
2016年4月27日晚11时许,被告人鲜某某在中山市南朗镇某KTV因琐事与被害人何某某发生争执,鲜某某掌掴何某某后仍心怀不满,打电话让被告人郑某带人前来帮忙。郑某遂纠集被告人赵某、杨某、陶某、胡某、邓某,6人携带刀具一同到达该KTV一楼门口。此时鲜某某在KTV门口与何某某再次发生争执并相互拉扯,受鲜某某指使,其余6名被告人与鲜某某一起用拳脚或持刀围殴何某某。何某某被打退至一餐饮店门口,郑某、赵某、杨某、陶某将何某某打倒在地,赵某拳打脚踢何某某头部两下,陶某踩踏何某某腹部两下,郑某多次拳打脚踢何某某头部,并在陶某劝阻以及何某某已经失去反抗能力的情况下仍跳起来踩踏何某某头部。后各被告人分别逃离现场,何某某经送院抢救无效于同年5月3日死亡。经中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何某某因钝性外力作用头部致颅骨骨折、颅脑损伤而死亡。
【律师点评】
我们可见,该案被告人作案手段残忍,对已失去反抗能力的被害人仍暴力施害,因一点小事便将人殴打致死更是良心泯灭、目无王法。平静和美的小城里发生这样一起恶性伤人事件,在撞击人们眼球的同时,也在考量着道德的底线和法律的权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依法”办案的精神,法律的尊严不容践踏。
但司法裁判同时也是强调刑法对民生的保护的,宽严相济是基本的刑事政策。而且,我们必须明确一点:刑事辩护是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辩护权的存在则是被指控人被视为程序主体的最低要求。该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辩护制度对于完整诉讼结构形态的构成,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程序正义的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起着极大的积极作用!
而辩护人的职责则是——承担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责任。
此案中,律师正是秉着法的精神,履行了作为刑辩律师该履行的职责。律师依据案件事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在资料繁多的侦查卷宗里,律师敏感地捕捉着对胡某有利的信息并将这一切关键点加以联系与整合,经过认真仔细的阅读、反复缜密的思考,律师认为,被害人何某某是钝性外力作用头部致颅骨骨折、颅脑损伤而死亡,胡某只是打到何某某肩部、腿部,胡某对其没有造成致命伤害,且胡某是受人指使,可依法从轻处罚。结合全案,周律师最终为胡某定下的辩护方案是——第一、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以此有自首情节;第二、承认错误,不要推卸责任说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有一定过错,以求获得认罪态度良好的认定;第三、胡某是刚出校门的青年,来到中山打工,只因交友不慎、兄弟义气犯了傻,现也悔恨不已,加之又是家中独子,因此希望恳求法院给予他一个改过自身的机会。于是周律师便为之谋划道,“在审判程序结束前,胡某家人代胡某去被害人家属那儿,向其转达胡某的道歉,并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以求获得他们对胡某谅解。”在律师的鼓励和坚持下,胡某家人一次又一次诚恳的拜访,终于感动了被害人家属。后律师又帮忙草拟了一份谅解书,获得被害人家属共同签字后递交给了法院,而这份谅解书最终也获得了法院的认可。
【判决结果】
经法院审理审查,最终认定:一、被害人的致命伤不是胡某所为,属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二、胡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态度良好,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三、胡某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注:首先,胡某不是累犯,且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小,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而“判三缓五”的意思简单点说就是,5年内没有被查出有漏罪或犯有新罪的,3年的有期徒刑就不再执行了!]
这样的辩护结果无疑是成功的,不容置否如果没有周律师依理依据、正确的策略定位,恐怕这位当事人就会是得到另一个判决结果了。其实,每一个刑事案件里的当事人,或锒铛入狱、或重归自由,都反映了司法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前提下,强调人权的保障和合理地回应民意的法治思想。我们也相信,刚性的法律在所有法律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将呈现更有人性的一面,我国刑事法治的进程也将更近一步,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也将会日益呈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