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凶18年!坦洲兴农市场为烂豆角打人致死案
——成功减刑,判有期徒刑四年
1999年8月5日凌晨时许陈某平和陈某祥在中山市坦洲镇兴农市场买蔬菜时,跟摊主梁某某因买卖问题发生争执,陈某气不过就回家将此事告诉自己的老公姚某某和弟弟陈某全,第二天凌晨摊主梁某某和包括聂某某在内的另外几人,找陈某平一行人解决争执,没想到又起冲突,双方大打出手,姚某某手持切肉刀,陈某祥和陈某全闻讯后分别手持木棒,扁担冲出来,在陈某平的指认下,帮助殴打、追砍聂某某,梁某某,击打聂某某头部致其晕倒在地,砍伤梁某某多处,后陈某某等人逃离现场。聂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梁某某轻伤,案发后,公安机关将陈某祥抓捕归案。而陈某平、陈某全、姚某某逃离了中山,找人制作伪造的身份证明,在其他城市提心吊胆的继续生活。
1999年陈某祥被抓捕归案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公安机关对陈某平、陈某全、姚某某等人继续抓捕工作,2017年2月13日、3月10日陈某全、姚某某、陈某平等人分别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广东省鹤山市、重庆市渝北区被公安机管抓获。
陈某全被抓获后不久,其家人便委托了周智文律师作为辩护人,周智文律师迅速介入案件,了解到陈某全被检察机关以本案主犯提起公诉,周智文律师多次会见了陈某全,并且在第一时间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联系,多次拜访沟通,意欲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一方面周智文律师与被害人家属积极沟通,另一方面详细询问案件过程和各个细节,反复研究、分析案情,周智文律师提出以下辩护观点:1,击打聂某某头部右侧致其死亡的是陈某祥。从多份同案犯的供述及其证人证言中可以得出,死者聂某某是被一手持长2米左右直径5厘米木棍,身高1米6以上,年龄27岁左右,身穿白色短袖的男子击打头部致其死亡,而在案发当天陈某全手持擀面杖并且当时年龄只有20岁,而陈某祥完全符合上述标准。2,本案没有证据证明陈某全有打过死者聂某某及被害人梁某某。本案现存的多份被害人供述中,仅有一份被害人辨认出了陈某全参与了打架事件,但是这份供述是在案发后12年后的做出的,而被害人梁某某在1999年案发后所做的几份陈述中没有一份辨认出陈某全,可见案发后12年所做的这份陈述是虚假的。3,陈某全在本案起次要作用,是从犯。4,本案死者与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案发当日,是梁某某与聂某某手持棍棒过来找陈某平等人麻烦。5,陈某全是初犯,没有犯罪前科,并且认识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较好。6,案发时,陈某全年仅20岁,为了帮家人讨公道,才参与打架事件事件,其主观恶性小。
此外在周智文律师的鼓励和坚持下,陈某全的家属一次又一次的去向被害人及其家属道歉,最终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后周律师帮忙草拟了一份谅解书,在周智文律师的陪同下,陈某全及其家属赔偿了死者聂某某家属7万元,赔偿了被害人梁某某1万元,在和解当场,被害人及其家属也感叹到,“当时这个事情是双方都太冲动了,导致三家人家破人亡,没有一家过的安稳,时至今日一切也都看开了,表示谅解陈某全的行为。”死者聂某某家属及其被害人梁某某的向法院提交谅解书表示自愿不追究陈德全的刑事责任,并请求司法机关对陈某全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我们可见,本案案情复杂,并且因年代久远,很多证据都难以调取,这给律师的辩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但是周智文律师克服了种种困难,对案卷反复研究,结合多年积累的经验,为陈某全提出了有力的辩护观点,最终法院采取了周律师的观点,认为公诉机关认定陈某全是该案主犯的观点不正确。
判决结果:
经本院审理认为,陈某全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陈某全系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陈某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陈某全主动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悔罪表现良好,对陈某全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陈某全犯罪的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认定陈某全为主犯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陈某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最终的辩护结果无论是对周智文律师还是对陈某全及其家属都是成功的,如果没有周智文律师正确的辩护定位,恐怕当事人得到的就是长达十年之久的判决结果。陈某全及其家属因此案件背井离乡多年,虽然短暂的逃离了牢狱之灾,但是无法逃过良心的谴责,时至今日得到这样的结果,对陈某全来说更是一种解脱。
我国刑法的主要功能是打击犯罪,让犯罪之人得到惩罚,但是另外一方面我国刑法也保障犯罪嫌疑人不受与其犯罪行为不相适应的的惩罚,“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大宪章”而周智文律师正是秉持着这一精神,为当事人进行辩护,最终也得到了公平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