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华西都市报2015年12月7日报道:取钱后忘取银行卡1600元钱被取光
作者:黄磊 律师 时间:2015年12月07日
华西都市报讯(记者李天宇)接下来的几天,在成都出差的江苏人王充(化名)可能要面临“身无盘缠”的窘境,12月5日,他在府青路某银行取钱时忘记了取卡,结果转身大约一分钟,卡里的1600元就被取光了。6日,王充向成华警方报了警,警方已介入调查。 王充告诉记者,5日下午4点半,他来到府青路银行,在ATM机上取了1000元钱后转身离开,因走得匆忙忘记取卡。直到晚上,他在清理钱包时发现卡不在了,才意识到卡可能还塞在ATM机上。 一晚夜不能寐,王充6日一早便来到银行,遗憾的是,银行卡已经不在了,卡里仅存的1600元也被取走。究竟是谁偷取了卡里的钱?银行工作人员经查询后告诉王充,就在他取完钱后大约1分钟,有人来到他之前操作的ATM机,把卡里的钱取走了,至于取钱人的信息,银行没有透露,工作人员称,监控将提供给警方,配合调查。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 陈军律师
北京安博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表示,行为人在发现他人遗忘在ATM机上的银行卡,便趁持卡人尚未发现之机,采取秘密手段持续进行取款,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涉嫌盗窃。根据《刑法》及相关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千元至3千元以上即被称为“数额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