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省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未经批准在我省开展经营活动的风险提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78号)的相关要求,外省交易场所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或发展会员单位、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展业应经省政府批准。根据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最新政策要求,地方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以下简称“金交所”)不得跨区域展业。经前期初步排查,我局发现部分外省金交所未经批准,为我省企业登记备案发行融资产品,通过与第三方机构开展合作,面向省内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为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我局提示广大投资人和省内企业,外省金交所在我省开展经营活动属于违规经营行为。请广大投资人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不断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选择依法合规的渠道进行投资,主动规避外省金交所违规展业产品。请省内企业选择依法合规方式进行融资,主动规避与外省金交所开展合作,杜绝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若有发现外省金交所在我省违规展业活动,请及时向各市州金融监管部门提供相关线索。
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牢固树立合规经营理念,严禁违规为外省交易场所提供中介、销售和支付结算等服务。
特此公告。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2日
来源:金融监管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