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许多人的腰包开始鼓起来了,其中的一些人打着“家里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的幌子,把二奶、二爷们堂而皇之地包进门,为了讨好小三,为了打造自己与小三的温馨小窝,他们甚至瞒着自己的配偶为小三们购置房产。但是,这个世界没有不透风的墙,当其配偶得知自己的丈夫在外包二奶或妻子在外包二爷并将房屋赠送给这些小三的时候,他们的婚姻就亮起了红灯,此时他们作为无过错的一方,是否能要回自己的配偶送给小三的房产呢? 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中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此规定的前半部分涉及到配偶将房子赠予给小三的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此规定的后半部分涉及到无过错的一方配偶能否从小三手中拿回财产的问题。 配偶将房子赠予给小三的行为是否有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背着自己在外为小三购置房产并将房产登记在小三的名下,实际上就是一种财产赠予行为,此赠予行为是否有效,应视财产的性质而定。我国《婚姻法》实行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同时法定夫妻财产制又为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划定了明确的界限。如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为了进一步明确什么是平等的处理权,最高院又出台了婚姻法解释二,其上面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观之,虽然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但对某些处分行为是否可由单方作出决定取决于此处分行为是否是基于日常生活需要,如果不是,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或妻将房子赠送给小三的行为,显然不是基于日常生活需要,又隐瞒了自己的配偶,就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因此,此赠予行为无效。如果夫或妻赠送给小三的房子属于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则属于其个人财产,此种赠予行为是有效的。在约定财产制下,要视夫妻双方的书面约定,如属其个人财产则有效。 无过错的一方配偶能否从小三手中拿回财产? 无过错的一方配偶能否从小三手中拿回财产,首先涉及到的是夫或妻送给“小三”的财产性质问题。现在我们暂时撇开个人财产的情况,从夫妻共同财产的角度出发,来讨论这个问题。从表面上看是夫或妻一方以自己个人的名义将房子赠送给小三,但从实质上来看,其送的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夫或妻一方负责送,小三负责收,实际上他们在实施一项共同的侵权行为,侵犯的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权,根据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中第二条的规定,作为合法婚姻当事人完全可以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将自己的配偶和小三列为共同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返还此财产。 至于拿回的是一半还是全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只是笼统的规定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此问题在学界也一直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无过错方只能追回属于自已的那一部分财产,因为过错方是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已的那部分赠送给“小三”的,应属有效行为。另一些学者则持不同的意见,他们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关系及财产都应作为一个整体。如果配偶只能追回一半财产,等于人为地对婚内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这与婚姻法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背道而驰。对于此问题,笔者认为配偶能追回全部的财产,按照我国《民通意见》第89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从上述法条得知,夫妻的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除了存在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为有效外,其余的皆无效,小三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小三接受赠予系无偿取得该财产,因此,此赠予行为无效,无过错的一方配偶可以基于侵犯共同财产权要求其配偶与小三返还赠予的全部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之所以笼统的规定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是希望给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让其可根据具体的案情来审理。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