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成功案例

张某等盗窃价值2554元铜芯电焊机线一案判决书
作者:徐涛 律师  时间:2012年12月13日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高新刑初字第318号
  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2011年7月3日因涉嫌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帮丛,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2011年7月3日因涉嫌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屠传孝、余佳宇,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刑诉字(2011)第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犯盗窃罪(盗窃罪立案标准),于201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原红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林帮丛、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余佳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7月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共谋盗窃后,到成都高新区骄子北一路成都市规划馆综合楼裙楼工地C区6楼,盗窃该工地铜芯电焊机线共计56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 554元)。陈某某将赃物转移到成都高新区红星路南沿线与民丰大道交叉路口处被治保队员及警察抓获。其后,陈某某带领公安机关在成都市绕城高速天府收费站将张某某抓获。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挡获经过,被害单位工作人员鲜清雨的陈述,证人张立恒的证言,辨认笔录,案发现场和赃物(指认)照片,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的辩护人对指控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均提出张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单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陈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单位,陈某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地位作用相当,按罪责自负的原则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量刑时,本院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单位,可酌定从轻处罚;2、被告人陈某某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认定一致,予以采纳。据此,判决如下:
  一、依照盗窃罪量刑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3日起至2012年1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3日起至2012年1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蒲 军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廖 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