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律师将证据在庭审前交付被告人查阅是“物归原主”
作者:徐涛 律师 时间:2012年12月30日
被告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案件的裁判结果与被告人息息相关,让被告人知道被指控的罪名与证据,这不仅是情理之中,也应为法律所保障。
不仅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就连国际人权公约中,均有保护被告人辩护权或者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辩护权的规定。众所周知,被告人的辩护权依赖于被告人享有的知情权,被告人的知情权依赖于被告人享有的阅卷权。
在侦查终结之后,控方的证据已经规定完毕,在庭审之前让被告人尽早查阅到案件证据,既可以及时避免冤假错案,也可以使被告人对案情的知情权落实到实处。
其实,律师将证据在庭审前交付被告人查阅实际上是“物归原主”。
首先,律师的阅卷权来自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既然要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卷权是天经地义的事。检察机关作为控方有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阅卷权。
律师只有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才能进入刑事诉讼,才能成为案件的诉讼参与人,律师的阅卷权本来应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只是基于律师是职业法律人,律师阅卷之后更能充分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才赋予律师阅卷权。
依照《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卷宗中的证据。而被告人目前仅到了法庭审理时才可以明确得到辨认权、质证权。诉讼参与人享有阅卷权,而当事人却没有阅卷权,这对作为当事人的被告人是不公平的。
律师将证据在庭审前交付被告人查阅,实际上是将阅卷权返还归被告人。
我们不能出于打击犯罪的目的,就要无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卷权,从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遭受侵害。
其次、还被告人以阅卷权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自我辩护权
阅卷权是辩护权行使的基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拥有了阅卷权,才能对证据发表有力度有深度的质证意见,也才能充分行使其自我辩护权。
正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有真切的感受,对证据的真伪他显然更具有发言权。
哪些证据有问题,证据的哪些内容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哪些证据对自己有利,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被告人经常会是了若指掌。
赋予被告人庭前阅卷权,并听取被告人的质证意见,可以使控方及时发现案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及时完善自己的证据体系。许多案件完全可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予以消化。
兼听则明,偏信则暗。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卷权,听听他的不同意见,会最大限度的防止冤假错案。
再次、现有庭审制度扼杀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卷权
《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享有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权、对物证、书证的辨认权,这些诉讼权利,显然是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
但是,控方的卷宗一般有一两册,多的时候有十几册,甚至上百册。全部卷宗证据放到开庭时出示,让被告人有充分的时间阅读证据、核对证据、辨认证据不仅非常不现实,也会大量浪费诉讼时间。
控方为了不违法,又节省时间,在提高庭审效率的幌子下,大多案件控方只是择要宣读证据。
在控辩式诉讼模式下,控方的职责似乎只是指控被告人有罪或者罪名成立,所以控方宣读证据显然多是选择能够证明罪名成立的证据或者对被告人不利的部分。
若控方在庭前没有阅读证据,显然不可能发现证据的疑点与问题。控方择要宣读证据,使被告人无法知悉证据全貌,无异于闭其目、塞其听,这使被告人的自我辩护权利大打折扣,甚至无异于形同虚设。
庭前让被告人阅卷,不仅可以最大限度防止冤假错案,还可以真正节省诉讼资源。
最后,担心被告人翻供不应是不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卷权的理由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方可定罪判刑。而被告人的口供无疑是控方证据链条中非常重要的直接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口供甚至被封为“证据之王”。
当复制的卷宗证据材料让被告人看了之后,被告人就可能翻供,有可能在庭审时对证据做出狡辩,“口供不稳”会使法院难于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被告人有可能翻供或者狡辩,不是律师不能将复制法院卷宗的证据材料交给被告人看的理由。
被告人不看证据材料,照样会翻供或者狡辩。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被告人翻供,发生在律师介入之前。
口供不应当是证据之王,更不应当得到不应有的“过分”关注。《刑事诉讼法》第46条就明文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要其他证据扎实,即使“零口供”照样可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如果证据构不成牢不可破的链条,有诸多漏洞,只指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支撑当然不牢靠。
多听听被告人的意见,哪怕是被告人的翻供或者狡辩,不仅不会干扰正常的司法审判,或许还会避免不应有的冤假错案。
担心被告人有可能翻供或者狡辩,完全是由于当前的司法审判过分依赖被告人的口供。如果重视了对口供以外其他证据的收集,口供的作用会被淡化,那么律师将复制法院卷宗的证据材料交给被告人看,似乎是顺利成章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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