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商业吹嘘与合同欺诈
作者:徐涛 律师 时间:2013年01月04日
一、商业吹嘘
经常有人将商业吹嘘与合同欺诈混为一谈。商业吹嘘是一种适度的夸大宣传,不能把商业吹嘘等同于合同欺诈。
1.今年20,明年18(化妆品广告),是商业吹嘘,不是欺诈。艺术夸张常常是商业吹嘘运用的手段。艺术夸张不仅促进了商品信息的传播,也充实了人们的精神生活。因此,商业吹嘘颇有存在的余地。
2.除了艺术夸张以外,商业吹嘘是在基本事实基础上的适当夸大。合同欺诈则违背基本事实。
有人称商业吹嘘是细微的吹嘘。如果完全是谎言,就不能称之为商业吹嘘了。商业吹嘘必须没有伪造、虚构的情节。某人为了出卖自己的商品伪造了产品质量证明书,他的行为是欺诈而不是商业吹嘘,某人根本没有货物,不能履约,而诡称自己有货物,与他人成立合同,那么他也构成合同欺诈。比如某企业4月1日生产出一批饮料,为延长售卖期,在瓶贴和包装上标注为5月1日生产。这种打“时间差”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欺诈。
3.商业吹嘘以作为的形式表现;合同欺诈以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表现。
商业吹嘘是一种积极的宣传行为,如出卖人介绍自己的产品如何如何好等。沉默是不能构成商业吹嘘的。商业吹嘘只能以作为的形式表现而不能以不作为的形式表现。合同欺诈则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制造假象;一种是不揭示重要事实。前者是作为形式,后者是不作为形式。
4.法律对商业吹嘘和合同欺诈的态度不同。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吹嘘是难免的事情。法律如果对其一律严加禁止,未免过于严苟,同时也是力所不能的。故法律在强调诚实信用原则的同时,对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一般商业吹嘘采取容忍态度。
二、合同欺诈的九大表现
《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一)伪造合同;(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三)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七)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八)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九)提供虚假担保;(十)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