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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无偿财产法律关系的三个特别规则
作者:徐涛 律师  时间:2013年01月04日
一、概述
  1.财产法律关系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种。有偿法律关系是交易关系,无偿法律关系不是交易关系。关于有偿法律关系的规则是交易规则。
  2.有偿法律关系的给付(标的)是有对价的,因此它不能孤立地存在,必须与提供对价的法律关系相结合组成复合法律关系(也称为结合法律关系)。例如,租赁合同包含的两个单一法律关系的给付,呈对价关系。租赁合同是复合法律关系、有偿法律关系、双务法律关系。
  3.无偿法律关系的给付是没有对价的,是单一法律关系。无偿法律关系包括意定和法定两种,前者如赠与合同,后者如无因管理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无偿法律关系的三个特别规则
  (一)无偿法律关系的债务人轻过失免责
  无偿法律关系的债务人轻过失免责。例如:《合同法》第189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406条第1款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物权法》第111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买卖合同解释》第6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
  (二)无偿合同的债务人有反悔权(毁约权)
  无偿合同是意定法律关系,是无偿财产法律关系之一种。无偿合同债务人的反悔权(毁约权)在立法技术上有两种设计。
  第一种是将合同设计为诺成合同,而给债务人以任意撤销权。《合同法》192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二种是将合同设计为实践合同,债务人可以通过不交付动产来行使反悔权。《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就是属于“民间借贷”,多为无偿合同。我认为,负有利息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应规定为诺成合同,因为他是交易关系,不宜给出借人以反悔权。
  (三)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对无偿法律关系的债务人有利的解释
  有利于债权人的解释与有利于债务人的解释,以及对有偿合同作对价相当或者接近的解释,都是公平原则的体现和贯彻。
  对已经为给付的债权人,应当适用有利于债权人的解释规则。例如,在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上,应当作有利于债权人的解释规则。
  对无偿财产法律关系,应当适用有利于债务人的解释规则。
  例如,“山东政治法律服务诊所”提供的“房屋赠与合同文本”第6条规定:“甲方赠与乙方房屋产权,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该赠与行为不可撤销,受法律保护。”赠与合同有两种撤销权,一种是法定任意撤销权(第185条),一种是法定事由撤销权。[2]。按照有利于债务人的解释规则,该撤销权是185条的任意撤销权,而不包括192条的法定事由撤销权。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可以合意排除的。[3]
  再如,甲(赠与人)与乙(受赠人)成立无任意撤销权的赠与,赠与数额是小写(100000元),双方都认为多写了“0”,受赠与人认为多写了一个“0”,赠与1万元,赠与人认为多写了两个“0”,赠与1千元。生活中多写一个0的情况较为常见。但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贯彻有利于债务人的解释规则,认定为多写了两个“0”。
  还有对“斤”,债权人主张是公斤,债务人主张是市斤,在没有交易习惯的情况下,[4]应当解释为市斤。
  三、结语
  无偿财产法律关系债务人,向他人为给付是做好事的行为,是良好道德的体现。法律有巩固既有道德观念的任务,有引导作用。所以,才产生了上述在法律上给予优惠的三个特殊规则。这三个特殊规则,对我们理解民法的基本思想,是应当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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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合同法》第162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2] 《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3]参见隋彭生:“赠与任意撤销权分析”,载隋彭生《民法新角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12页。
  [4]例如昆明市人通常所说的“斤”是公斤,这是交易习惯。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