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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购房,购房意向书和认购书这类文件有什么约束力?
作者:徐涛 律师  时间:2013年01月06日
律师提示您,以北京的司法实践来看,有以下几种可能: 1、等同于购房协议。
如果各方签订的预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已经具备了拟购房屋的基本状况、价款数额、价款支付方式等合同主要内容的,可以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属于预约协议。
   在上述文本中各方约定一定时间或一定条件后双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且通常约定有定金或违约金条款。
   如果一方违反约定,单方决定不按原约定签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比如定金罚则或赔偿守约方损失等。
   但如果因双方协商最终签约时,对于认购书或意向书中未明确的条款无法达成一致,最终导致无法签约,不属于违约行为,已收取的定金或意向金应返还。
   很多购房者在签订意向书后,与开发商或房屋出售方洽谈买卖合同的具体条款时,往往发现对方提出的一些条件是自己无法或不愿意接受的,这时对方动辄以扣除认购书中约定的意向金或定金相威胁,其实不用怕。按上述原则,如果是这种情况,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均不必担责。
3、仅仅是一般的意向表达,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有些意向书仅表达了购房意愿,但未明确具体条件和肯定签约的意思表示,或者有明确的保留条款,表示一方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决定不签约或解除意向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这种情况下的意向书,通常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