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马秋明律师,天津兰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笔者认为,商品现货交易是通过互联网等电子商务平台,对于流通领域的商品(贵金属、原油、农产品)进行非零售交易的一种交易模式。该种交易模式往往是通过大宗商品交易所设立的交易系统而展开。由于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所以该种交易具有明显的便捷性,加快了商品的流通及资金的回收率。商品现货交易其交易的标的往往都是贵金属、原油、农产品等非日常生活用品且其交易的数量往往是数以吨计的,故商品现货交易市场的名称往往都称为“大宗商品(农产品)交易所”,也正是因为其交易标的“大宗”性,也就决定了参与交易的主体往往是公司等非自然人主体。但近些年来,许多自然人也进入大宗商品交易场所进行交易,这些人进行交易的目的并非是获得商品所有权或者是为了销售商品,而是基于投机目的而进行交易,其是在交易平台上进行简单的买入与卖出以赚取差价。
与此同时,部分交易所也往往以对商品合约单纯的买入与卖出为常业。由于此种交易模式已背离了大宗商品交易的本质属性,属于期货贸易代替现货贸易,所以由此就产生诸多问题,特别是个人交易者稍有不慎就会导致血本无归。故对于现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交易模式必须引起我们的注意。需要说明的是,现货交易所未经批准从事期货交易,该行为为无效行为,交易所需要赔偿交易者相关的财产损失。
笔者近期成功地处理了一起个人交易者与大宗商品交易所间的纠纷并为其挽回了财产损失。现结合本人处理此案相关经验为各位读者总结了维权方法及维权路径。
一、如何判断大宗商品交易所是否合规
(一)交易者应查看该大宗商品交易所是否具有从事大宗商品交易的资质并核实真伪
1、交易者在交易前需要查看该交易所是否有地方政府及地方政府商务部门的批复,如无批复则无权展开大宗商品交易。交易者可以到相关部门核实交易所是否具有大宗商品交易的资质。
2、交易者在交易前应查看大宗商品交易所资质范围。有的大宗商品交易所确实可以向交易者出示相关批复且该批复具有真实性,但交易者此时应注意批复往往会对交易所营业范围有所限制,如批复允许该交易所从事农产品交易,而该交易所实际上从事了贵金属交易,则该交易所仍属于违法开展业务。
3、交易者应注意区别“同意筹建”及“同意筹建并开展”。有的交易所向交易者出示了批复且所从事的交易也在该批复批准范围内,但该批复内容却为“同意筹建”实际上这个“同意筹建”仅仅是同意该机构的设立并未同意其开展业务,如开展业务仍需另行审批(即同意开展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批复)。
(二)交易者应通过分析大宗商品交易的模式确定该交易所是否具有合法性
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大宗商品交易所只能进行现货交易不能进行期货交易。经过笔者分析,交易者与交易所发生的诉讼绝大多数都集中于现货交易所从事了期货交易。
由于期货交易必须在期货交易所中进行,如交易者在现货交易所进行了期货交易,那么该行为就为无效行为,如交易者因此遭受损失,其可以向交易所主张赔偿。所以,我们就需要了解现货交易所从事期货交易的评判标准,需要说明的是在以下评判标准中,如果经过分析其中为肯定性答案越多,则该交易所期货交易的可能性就越大:
1、该交易所是否采用标准化合约。所谓标准化合约是指,交易所提供的用于交易的合同中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的合约。如某交易所通过其交易系统中的“商品挂牌参数提要”,在交易前对某商品的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价单位、单笔最大交易限制等进行了固定,交易者只能选择买入、卖出及手数,对于其他内容不能进行选择,此属于典型的标准化合约交易模式。
2、交易过程是否采用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交易是指,交易者在交易商品时无需支付全额货款而只需支付商品价值的一定比率作为保证金,即可买入或者卖出。如交易者只需交纳商品价值20%的保证金,即可将该商品买入随后其可按商品的实际价值卖出。此种交易方式交易者交易的并非是商品而是将此类合约作为交易对象。
3、交易者是否实际交割商品。在合约订立后,该交易所允许交易者不实际交割商品,而可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完成交易或了结自己权利义务,此种交易方式即为期货交易。有的交易所为了规避该种情况,在交易系统中专门设置了交割模块,该模块中有仓库的名称、地址、仓库负责人、保管费等项目,但其并没有向交易者提供仓单或其他提货凭证,或者该商品根本就无法提取。因此,虽然有交割模块但因该模块根本无法履行,故仍旧视为非实物交割交易。
4、交易方式是否为集中交易。所谓集中交易是指由交易所安排众多买方、卖方集中在一起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集中、信息集中、商品集中),并为促成交易提供各种设施及便利安排。在实务中,交易所往往通过发展会员的方式,允许多个交易者在交易平台上同时进行买入和卖出,此为典型的集中交易。集中交易又可细分为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机制等交易方式。
4.1集合竞价是指交易双方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心理价格自行进行买卖申报,由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对全部有效申报进行一次集中撮合的处理过程。
4.2连续竞价是指现货市场按照“价格优先、市场优先”等原则形成成交价,如当最高买价与最低卖价相同时,该价格为成交价;当买价高于卖价时,报价在先一方的卖方价格为成交价。
4.3电子撮合是指众多的买方和卖方同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撮合配对、点选成交或其他方式促成合约成立的交易方式。
4.4匿名交易是指对于一项交易标的物,交易者完全不需要知道对手方的身份、年龄、信用状况等除价格以外的交易信息而进行的交易。
4.5做市商机制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不断地向买卖双方提供报价,并按照自身提供的报价付出资金或商品与之成交。在现货交易平台中比较典型的做市商就是交易所提供报价,然后交易双方按照这个报价接受投资者的买入和卖出。
二、维权路径
如交易者通过分析认为交易所涉嫌从事期货交易,特别是在交易者已产生相关损失的情况下,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笔者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认为应通过以下路径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一)对交易系统进行网页证据保全公证,固定该交易所违法行为
绝大多数的现货交易都是通过交易所自行设立的交易网站进行的,实务中有的交易者在与交易所进行磋商的过程中,部分交易所为了达到让交易者在日后的诉讼中无法举证的目的,往往会将交易者的账号删除使得交易者无法登陆交易网站。为了避免此种情况的出现,笔者建议交易者在与交易所谈判前,先行通过公证处对于交易所的相关网页信息进行证据固定,以防日后无法登陆或者交易所删改交易信息。
(二)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
在进行网页保全后我们建议交易者可以通过律师向该交易所签发律师函的方式主张权利。部分交易所在接到律师函后便会主动与律师或交易者进行联系,商讨退赔事宜。此时,交易所也意识到自己从事的业务有违法之处,其为了避免被相关部门处罚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往往会选择与交易者协商退赔事宜。
(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如果谈判或发律师函都无法解决问题,那么交易者只能选择诉讼途径了。诉讼途径是维权的最后一种手段,所以在起诉前应注意以下问题:
1、确定交易条款相关内容,注意管辖条款及限制权利条款。由于交易者在注册会员时往往需要在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上填写一些信息或通过电子签名的方式与交易所签订合同或其他文件,而这些合同或文件中有可能有一些管辖条款、仲裁条款,甚至是免责条款。所以在起诉前交易者务必查看这些文件。一方面,是需要明确管辖法院及是否带有仲裁条款,如带有仲裁条款则不能向法院起诉,只能向该款约定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另一方面,对于限制交易者权利的条款,应充分予以重视并及时与律师协商处理方法。
2、充分了解交易模式。由于部分交易者并非是专业期货或现货从业者,其进交易所进行交易往往是听从了一些所谓“老师”的建议,买进或卖出也是听该“老师”的建议,交易者对于交易模式等并不十分清楚且法官往往也不具有期货或现货从业经验,如果交易者对于法官询问无法准确回答,则会导致法官无法判断诉争的交易模式是否属于期货交易,往往会以交易者举证不能为由判决交易者败诉。
3、做好证据的收集工作。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尤其此类诉讼属于专业性较强的诉讼,不但要求当事人具有法律知识还需具有相应现货或期货知识,只有通过向法庭举出充分的证据并能够当庭向法官指出交易所哪些行为属于期货交易行为,方能胜诉。
4、认定期货交易的法律后果。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因此,不具备期货交易资质的现货交易所从事了期货交易,则该交易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效行为的后果是返还财产,即由交易所就交易者投入与收回资金的差额部分进行退赔。
5、聘请专业律师处理此事往往会有比较好的结果。在交易者与交易所的纠纷中,律师可以通过其法律专业知识及庭审技巧,较为妥善地处理此类纠纷。以笔者近期所处理的案件来看,交易所在看到笔者起草的诉状后(指出该交易所进行了期货交易并列明期货交易的具体表现),在法庭开庭前就与笔者联系退赔事宜,最终在开庭前对交易者的交易损失进行了退赔。
以上即为笔者处理因现货交易所从事期货交易造成交易者损失的维权经验,相关维权经验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