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6民初12887号
原告:宋明远,男,198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林卓睿,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明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二路11三楼C区3C433房。
法定代表人:方甫合。
原告宋明远与被告广州明绮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戴桂娟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明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卓睿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广州明绮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明远向本院提出诉请:1.认定《委托管理资金协议》无效。2.被告返还原告交纳的投资款81921元及利息(以81921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付)。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1日,原告通过浏览被告旗下的粤友钱网站时得知,该网站可以做股票资配业务。原告下载该网站手机APP“粤友钱”后,注册账号并绑定银行卡。
2019年10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管理资金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出借资金给原告,借款全部交被告代管并代收本金和利息,被告先后将以自己名义的借款及原告自有资金81921元以这种形式存入被告的“粤友钱”手机APP平台,并在该平台进行股票买卖操作,被告从中收取管理费。后经原告了解,被告并无开展股票经纪的资质,也无开展股票配资的资质。原告因担心其为违法平台,资金安全无法保障,遂要求被告提供股票买卖的交割清单,但被告却无法提供。
因此,原告严重怀疑被告的“粤友钱”平台并未按原告的操作指令买卖股票,而是在空买空卖,以此侵吞原告的资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开展股票经纪业务未经任何行政审批,其注册资本仅为500万元。
被告开展股票经纪业务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属无效合同。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原、被告签订的《委托管理资金协议》系配资合同,也应认定无效。被告广州明绮科技有限公司未答辩,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其与被告签订的《委托管理资金协议》,因被告无金融特许经营许可,应当无效,现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81921元,为此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粤友钱”官方网站截图,显示“实盘交易、资金秒结算”、“在线交易,闪电下单”等字样。
公众号截图,显示“粤友钱配资力求打造成为中国最安全的网络股票配资平台,为广大股民提供安全、快捷、灵活的资金,是广大股民投资利器”。2018年12月10日,被告出具《法定代表人承诺函》,对其运营的“粤友钱”平台信息披露专栏内容进行承诺:粤友钱平台按照中国银监会等部委的规定,及时如实披露公司机构信息、平台基本信息、运营信息等。营业执照,显示被告经营范围是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资质证书,显示被告被中国质量认证监督委员会、全国品牌认证联盟认证为中国互联网金融AAA级信用企业,为中国金融创新优秀示范单位。
上述证据拟证实被告开设“粤友钱”平台网站,并通过“粤友钱”平台虚构“实盘交易”。
二、中国结算-投资者服务专区截图,显示原告2014年11月17日至2015年8月4日期间,原告开户数量为5,拟证实原告开具的所有证券账户均未发生过股票交易。
三、广州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显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卓睿在该处进行了如下操作:1.打开“粤友钱”网站,登录17612952928的账号、打开资金明细、平台简介等页面;2.打开“粤友钱”网站,登录17612952928的账号,进入股票配置订单-点击已结束配资-股票单号82612535681781下配资详情-基本信息-查看协议-进入配资合作协议,最后浏览《委托管理资金协议》相关内容等。
四、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单,显示原告于2019年7月17日至2019年8月15日期间,通过银行账户共向广州拉近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转账26300元;2019年8月30日至2019年10月21日期间,通过银行账户共向广州茹久贸易有限公司的账户转账73900元。2019年9月9日、10月21日,案外人马立冬分别向原告转账2000元、7279元;2019年9月19日,案外人李柏泰向原告转账9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通过“粤友钱”平台投资,被告拥有该平台的经营权,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实际为场外配资合同关系,即被告利用互联网技术,搭建其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融资业务平台,以其计算机软件系统的二级分仓功能将资金出借给用资人即本案原告,以赚取服务费或利息收入。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融资融券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信用交易方式和证券经营机构的核心业务之一,企业从事委托理财、配资等业务应当取得证券监管部门的特别许可,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配资业务。
本案中,被告并在未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情况下与原告达成场外配资合同,违法证券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故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委托管理资金协议》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在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广州拉近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茹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与被告存在关联关系,或被告委托原告向上述公司的账户转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现其主张被告返还投资款81921元及利息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并依法予以驳回。
被告广州明绮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宋明远与被告广州明绮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管理资金协议》无效。二、驳回原告宋明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51元,由原告宋明远负担1851元,被告广州明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戴桂娟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玉环黄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