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面临暴力拆迁,奈何?----张剑案辩护词
作者:徐涛 律师 时间:2012年06月13日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张剑的委托,指派王才亮与王令律师担任张剑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自去年的6月13日下午起,我们接手了这个案件。从为本案的被告及其家属提供法律咨询,到帮助其在北京投案自首,到我们及我们的同事十余人次往返北京与本溪之间的会见、调查取证、帮助报案等等工作,到我们全所律师对该案的持续讨论和咨询相关法律专家,到依法参与今天的庭审活动,我们自认为对本案相关情况已经了解,现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发表我们的辩护意见,以供尊敬的合议庭法官判案时参考。
在接手案件的近一年时间里面,我们通过大量的基础工作和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对于本案的认识也在不断的深化,我们最终认为本案被告张剑在全家赖以生存居住的全部生活资料已经遭受部分侵害并继续面临不法暴力侵害的情况下,为避免全家的财产遭受毁灭性的毁坏,为避免开发商、拆迁人员及相关犯罪分子对公民私有财产的暴力掠夺,为维护全家人的生存与生活以及人身安全不受侵害,为实现宪法和法律赋予其的合法权利,而实施的自力救济行为完全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不应对其实施刑事处罚。理由如下:
第一,开发商华厦公司对张剑一家的暴力拆迁系不法侵害行为,涉嫌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正如《世界人权宣言》所指出的,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任何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这些已经被认定为普世价值的人权条款,同样在拥有社会主义法制优越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得以体现。该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本案中张剑一家五口所居住的房屋,作为其一家赖以生存居住的重要生活资料,在依法持有相应的产权证书情况下,也必然受到包括宪法、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等等国家法律规定的保护,未经法定程序和权限,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侵害张剑一家的生存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根据我国的现行拆迁法律制度,在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对被拆迁人房屋实施强制拆迁,仅限于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下达的行政裁决生效后,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的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定,由人民法院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一般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执行。由公诉机关和辩方律师向法庭出具的两份本溪市拆迁办的证明可以看出,事关张剑一家的拆迁活动并没有依法进入拆迁裁决程序,亦没有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迁,当然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定基础。
然而,令人遗憾且愤怒的是,在张剑实际自力救济之前、之时、之后,张剑一家的生存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遭受了无可挽回的侵害。已经有充分证据显示,对张剑一家有步骤有预谋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完全符合众所周知的对所谓不法侵害的定义,即指对法律保护的公私合法权益所进行的侵害。
虽然形成通论的意见是: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的侵害,又包括一般违法行为的侵害。无论面临上述哪种侵害,受害人都有对侵害者实行防卫的权利。基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和基本事实,我们仍然必须负责任的指出,对张剑一家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是已经触犯了我国刑律的犯罪行为。对此,我国《刑法》第275条明确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张剑实施正当防卫时,华厦公司拆迁人员王维臣等正在实施犯罪行为,当时已经部分完成,并且最终全部完成。
根据此拆迁范围内刘维利、冯玉成、吴亚芹、宫胜等人的证人证言,开发商华厦公司的拆迁人员王维臣等人在此拆迁范围内所实施暴力拆迁犯罪行为并非仅限于张剑一家,拆迁人员曾纠集不明身份的人员对上述证人及其家人先后多次实施殴打行为,多次砸房并最终把上述证人的家中财物及房屋全部毁损,由开发商强制侵占土地进行开发。而同样通过证据显示,拆迁人员王维臣等人对张剑一家实施的暴力拆迁行为也并非一次,而是保持持续状态。早在06年8月份,拆迁人员就采取了刨庄稼、对张志国拳打脚踢的拆迁方式。而在08年4月30号,三四十个人开挖钩机,先往屋内扔石头,窗户玻璃都砸碎了,并用挖沟机扒了西面的一间房子。此项事实有公安机关调取的晋丽君,高公营、艾淑艳三人证词证实。至此,拆迁人员的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并已部分完成,
据证人信艳、白艳娇、闫军芳、刘维利、于桂秋等证人证言以及张剑的陈述,在张剑实施正当防卫的当日即2008年5月14日,王维臣又纠集四五十人,来到张剑家实施犯罪,未经张剑家人许可强行进入张家,对张剑妻子信艳实施殴打,将张剑按到在炕上。以上可以看出张剑挣扎中用刀捅了赵君的背景,是其全家的人身财产安全正面临侵害。同时,王维臣等拆迁人员在当日就将张剑家中财物和房屋全部毁损,完成了犯罪行为。事后,开发商华厦公司抢占了张剑家依法适用的土地,并建成商品房,达到了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
我们注意到开发商拆迁人员季志刚、王维臣、周孟财、矫鸿伟对此的陈述避重就轻,王维臣虽然承认对张剑妻子动了手,但仅承认“扒拉”了一下张剑妻子。周孟财陈述:(王维臣拦张剑媳妇后)这时候张剑突然从炕上跳到地上说“XXX,别碰我媳妇”。但无论如何王维臣等强行进入张家住宅,限制张家人人身自由,对其实施人身侵害的行为可以得到印证。而王维臣等作出的“当日只是去协商拆迁事宜,拆房是基于张剑捅人后的愤怒”的解释明显出于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考虑,与当日的客观事实和基本常理相悖,可信度很低,该证言明显不具备证明力。而当日在场的证人“张文生”证明:“当我走到张剑家道口处时,我看到上来一辆黑色轿车,车号是辽E06966号,停下来后,从车上下来五个人,都是华厦的,周孟财开车,王维臣,另外三个男的叫不上来名。他们往张剑家方向走去。王维臣一边走一边对另外几个人说:进去就打,往死给我打。
不仅如此,当日还有几个基本事实值得作为衡量王维臣等人当日行为目的的关键证据。一是当日去张剑家的人数多达四五十人,何等协商需要这么多人?二是,当日去张剑家的人员(包括王维臣和赵君)均未持证上岗,且不是公司拆迁工作人员。而根据本溪市人民政府 的《本溪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有关法律、业务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证书后,方可从事拆迁工作。尤其是当日去张剑家的赵君等人,不仅没有取得上岗证书,且并不是开发商的员工,他们是物业公司的员工,工作职责也是负责物业公司的保安工作,物业公司与开发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单位,物业公司的保安与拆迁无任何关联。
基于以上事实,我们认为起诉书中忽略了不法侵害正在发生的背景,忽略了王维臣等先前已经将张剑家毁损一半,忽略了王维臣等带领未取得拆迁上岗证书的众多人员未经许可进入他人住宅的事实,忽略了王维臣等先行使用武力手段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将华厦公司人员先行实施的犯罪行为简单描述为张剑与赵君等人厮打,我们认为上述问题需要得到法庭的重视并在合议时加以考虑。
第三,张剑实施正当防卫的主观意图是为了避免自己及妻子的人身权利遭受侵害,避免正在发生的对全家生活资料的毁损,没有超出正当防卫的限度。
王维臣等人用暴力实施的毁损他人房屋和财产的行为,客观上是对张剑一家全部生活资料和财产的剥夺,使张剑面临失去家的恐惧。王维臣等人实施强拆行为客观上采用的是暴力侵害人身安全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当时房屋内有张剑的全部家人,上有父母,下有弱妻幼女(孩子十个月),而王维臣一方有数十人之多,且带有工具,使张剑面临家人遭受暴力侵害的恐惧。而加上本区域多次发生的暴力拆迁以及报警后无人处理的背景,更足以加深一个正常公民的恐惧心理。
这种侵害性质不可谓不严重、侵害程度不可谓不激烈、危险性不可谓不大,具有积极进攻性的暴力拆迁行为,已经不是没有明显立即危及人身安全或重大财产安全的一般不法侵害行为了,张家老少五口人也无法通过其他和缓的方式来阻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张剑为反抗不法侵害的正当行为,由于主观上具备正当性,且在当时情况下没有超出自力救济的必要限度,应当认定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限度。
正如周孟财陈述:张剑突然从炕上跳到地上说“XXX,别碰我媳妇”。“别碰我媳妇”,别碰我父母,别碰我孩子,别毁了我的家,这简单的一句话其实已经完全道出了张剑正当防卫的主观意图。“别碰我媳妇”,别碰我父母,别碰我孩子,别毁了我的家,只怕是一个人男人最简单的想法。从我第一次看到张剑,到去看守所看到着手铐脚镣的张剑,到今天站在法庭上的张剑,他一直给人一种略显文静的观感。作为辩护律师,我们相信从未有过犯罪历史的他,是父母的儿子,是不足一岁的幼儿的父亲,若不是被逼急了,怎敢持刀向人?
在这里,我们不得不表述一个事实,就是在该案及相关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明山公安分局个别人员的行为一直值得深思,并需要检察机关予以监督。他们至今没有受理张家人和其他被拆迁人的报案,没有追究涉嫌毁损他人合法财产的违法人员的责任,在张剑自首的前提下调查张剑一案时仍然忽略了对张剑实施正当防卫相关情况的调查,在其侦查阶段将本案定性为难以理解的涉及国家机密案件阻止律师正常会见。我们谈及这些,就是希望法庭重视对明山分局或有意或无意忽略的事实,并加以查明以体现法律的公平。
本案是一个暴力拆迁事件引发的两个家庭悲剧,无论是赵君还是张剑都是暴力拆迁的受害者,如果没有华厦公司及其责任人员组织的违法暴力拆迁,悲剧根本不会发生。当把赵君放到受害人的位置上,给予同情和惋惜的时候。我们不能忽略了另外一个家庭的悲剧,事实上,张剑一家在遭遇到暴力拆迁后,所过得就是失去家园、颠沛流离、寄人篱下、骨肉分离的生活。作为辩护人,我们还注意到张剑的邻居和生活在这个城市的其他人们,有数百人自愿签署了提交法院的联名信,表达人民群众对张剑一家的同情和当前社会对暴力违法拆迁的愤慨。而本案作为面对暴力拆迁人民群众进行自力救济引发的案件,如若得到妥善处理,将有利于我国私有财产权利的保护、打击暴力拆迁规范拆迁和征收行为以及人民群众自力救济限度的相应法律领域的制度建设,有利于在缓和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领域作出新的探索,有利于通过司法实践实现具有广泛而深远意义的社会价值。基于此,我们恳请诸位大法官综合考虑本案事实、事发的背景、当前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慎重落判,作出经得起法律检验,经得起人民检验,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公正判决。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才亮 王令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