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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经营范围”成现货交易索赔突破口
作者:徐涛 律师  时间:2017年12月13日
 周末金证券  陶炜  近几年来,打着现货交易招牌的非法金融案件令不少投资者损失惨重。而投资者如果想通过诉讼方式挽回损失,首先需要能打赢官司。《金证券》记者了解到,从近期投资者向大连三生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三生公司”)成功索赔的案例来看,瞄准经营范围是一个重要的突破口。
  瞄准经营范围 投资者索赔成功
  公开资料显示,投资者Y某于2015年9月8日在三生公司开户,累计投入120余万元,大部分用于“东商油”交易。在这期间,Y某因爆仓而遭遇过强行平仓,不到两个月的时间亏损43.58万元。在之后Y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的过程中,三生公司经营范围上存在的问题,成为法院一审判决Y某胜诉的关键点。
  2015年8月10日,大连东北亚世纪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下称“大连世纪”)与辽宁东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东联石油公司为大连世纪公司的会员和客户的原油、成品油(提供加油卡)现货交割需求,提供统计组织货源交割,或提供合格的仓储设施服务。同年8月12日,三生公司与大连世纪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大连世纪公司将其经许可进行交易的石油等经营品种在三生公司的电子交易平台上线进行交易。三生公司在对投资者Y某的《告知书和承诺书》中表示,三生公司与大连世纪公司合作的是石油现货交易。但是,从三生公司工商登记中的经营范围来看,三生公司并不具有石油品种现货交易的经营范围。这成为了法院支持投资者的重要依据。
  《金证券》记者了解到,一审法院认定,即使三生公司与大连世纪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也不能改变三生公司的经营范围。在此情况下,三生公司吸收Y某进入其交易平台进行“东商油”的交易,并在交易过程中使用强制平仓措施,致使Y某遭受损失,三生公司的上述行为显然存在过错,其对Y某的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Y某在未尽审慎审查的情况下,就在被告三生公司处开户并进行涉案交易,也存在一定过错,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法院判决被告三生公司赔偿Y某70%的损失30.51万元。
  而在之后的二审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支持了投资者的索赔主张,投资者Y某获得终审胜诉。
  关注“非法期货交易”认定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法院在一审中是通过“经营范围”的问题判决Y某胜诉,但在二审的判决书,法院还提及了“非法期货交易”这一概念,值得索赔者们关注。
  《金证券》记者了解到,二审时法院指出,涉案交易符合标准化合约、集中交易、做市商交易等特征,三生公司通过互联网同时与众多客户进行买卖行为,构成了集中交易,而Y某多次交易都未发生任何实物交割,符合期货交易特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三生公司在未获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进行非法期货交易,按法律规定,三生公司称其经营合法且Y某的损失系其自行操作所造成的抗辩,法院不予采纳。法院在二审中的这一认定,或对更多的投资者索赔产生帮助。
  目前来看,投资者通过诉讼方式挽回现货方面的损失,在立案起诉、获得胜诉、成功执行等环节都存在较大难点。 需要提醒投资者的是,遭遇现货纠纷时,一定要第一时间保留交易软件中的出入金记录以及交易记录,除此之外,交易软件中显示的电子合同、公告等也应及时保留,有条件的投资者可以考虑通过公证处保存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