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丁琼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徐涛 律师  时间:2019年02月19日
丁琼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8)云民终160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  由:期货交易纠纷
裁判日期:2018-02-13
合 议 庭 : 杨明海 冯春梅 张勇
审理程序: 
二审
上 诉 人 : 丁琼
上诉人代理律师:
方晓滨 [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新检索
结果再检索
高亮本词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丁琼,女,1950年2月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晓滨,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上诉人丁琼因期货交易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1民初17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丁琼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其是使用宁波大宗交易软件,通过电子通讯工具和宁波大宗服务器之间完成交易,因此河南中金汇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不是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同时,上诉人主张交易无效而返还交易保证金,并非是因实物交割产生纠纷,一审以实物交割发生纠纷确定合同履行地也是错误的。本案为返还货币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丁琼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昆明市为合同履行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二、本案中,上诉人起诉了宁波大宗、河南中金汇通以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呈贡春融支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的三个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且上诉人与工商银行签订的《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约定,如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银行办行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工商银行在本案中违反中国银监会的规定,共同参与到宁波大宗组织的非法期货交易活动中,上诉人同时起诉工商银行春融支行符合法律规定。三、本案是上诉人同被告人就交易合同效力及返还货币而发生的普通商事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昆明市既是合同履行地也是被告之一工行呈贡春融支行的住所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期货纠纷案件的管辖。”第七条规定:“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纠纷案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纠纷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期货纠纷案件的管辖。结合上诉人丁琼提出的诉讼请求,其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呈贡春融支行主张的并非储蓄合同法律关系,而是要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呈贡春融支行对期货交易纠纷返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因本案被告之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呈贡春融支行住所地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因此本案属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1民初171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审判长:张勇
审判员:冯春梅
审判员:杨明海
裁判日期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书记员:蔡国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