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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龙涛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徐涛 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16日
龙涛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关 键 词 】 非法经营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自首居间介绍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湘0624刑初140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非法经营罪 裁判日期: 2017-12-26 合 议 庭 : 蒋武姚春华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  告: 龙涛 被告代理律师: 唐旭阳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判决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涛,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本科文化,经商,任武汉坤州大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住武汉市武昌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1月28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2日被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2017年7月1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羁押于湘阴县看守所,2017年8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唐旭阳,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湘阴检公诉刑诉(2017)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涛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又以湘阴检公诉刑变诉(2017)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指控的事实及情节,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变更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涛及其辩护人唐旭阳出庭支持公诉。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1月15日申请延期审理一个月。本案经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武汉坤州大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州大德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注册登记成立,注册资金6000万,股东金某2云出资3060万,持股51%,股东联鸿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出资2940万,持股49%。坤州大德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及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商务咨询(不含商务调查)等,实际经营业务为期货自营业务和配资业务等,其中主要为期货配资业务。2014年8月13日,被告人龙涛从联鸿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受让坤州大德公司49%的股份后,担任坤州大德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
坤州大德公司要求公司员工余某1、蔡某4等人以个人名义在多个期货公司开设自然人股指期货账户,为达到开户要求,坤州大德公司为余某1等人每人垫付50万元人民币。坤州大德公司并与余某1、蔡某4等人签订《借名开户协议书》、《委托书》,约定借用被借名人名义到银行开户用于经营期货,开设账户的资料、存折(含银行卡)、网银及密码均由坤州大德公司保管并使用,账户中的资金(含本息)均属坤州大德公司所有,被借名人出具委托书对坤州大德公司授权。这些坤州大德公司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中部分绑定了坤州大德公司实际控制的自然人股指期货账户。坤州大德公司利用“众期金融资产管理平台”软件,在这些自然人股指期货账户下开设多个子账户。坤州大德公司与金某1期货等期货公司工作人员何某1(已判决)等人达成中介人协议,由何某1等中介人介绍期货配资客户给坤州大德公司,坤州大德公司向何某1等人发放返佣。
坤州大德公司在未获得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将这些借名开设的股指期货账户或子账户,提供给由公司市场部员工或中介人介绍的需要炒作股指期货的客户,并提供“众期金融资产管理平台”等软件供客户进行股指期货交易活动,坤州大德公司对这些客户本身是否具有股指期货交易账户不进行实质审查。坤州大德公司以余某1的名义与客户签订《交易账户委托操作协议书》,账户交易盈利及亏损均归于客户一方,坤州大德公司对客户配资并向客户收取配资利息。坤州大德公司对客户交来的保证金验资后为客户开户并提供配资,通过设置预警线、强制平仓线和隔夜持仓限制对股指期货交易账户进行监控,客户用坤州大德公司提供的账户和密码在电脑软件上登陆并交易,交易可以进入期货交易市场。
坤州大德公司以此方式在湖南、湖北、上海等多个省市大肆发展客户,同时为客户提供配资,向客户收取配资利息和交易手续费后从中获利。配资资金的来源包含坤州大德公司的自有资金及坤州大德公司与基金公司合作发行理财产品后认购的资金。自2014年8月13日至2015年11月3日,坤州大德公司销售期货配资资金累计达237,350.82万元,非法获利49,364,093.78元。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认定,坤州大德公司利用管理软件在其实际控制的期货账户下设立子账户,以此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并对客户账户进行资金结算和风险控制,上述行为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擅自从事期货业务”;对余某1等人的行为认定为非法从事期货经纪业务。
2015年11月27日,龙涛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经侦大队抓获归案。
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指控:1、自2014年8月13日至2015年11月3日,坤州大德公司销售期货配资资金累计达362,869.45万元,非法获利5,721.67万元。2、2015年11月27日,龙涛主动投案。3、湘阴检公诉刑诉(2017)年141号起诉书未被变更部分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该院以被告人龙涛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龙涛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对指控认定坤州大德公司非法获利数额和销售期货配资金额有异议。提出指控的非法获利数额没有剔除资金成本等合理支出,且将配资资金计入销售收入不正确,请求法院认定。他本意是配资,对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并不清楚,服从法院判决。法院若认定他构成非法经营罪,请求考虑以下情节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1、坤州大德公司自2013年11月起从事期货配资业务,他于2014年8月13日受让该公司49%股权后才参与经营管理,沿袭此前的经营模式,他不是非法经营的犯意提起者。2、他任职后,在全国配资业务盛行的情况下,就公司的经营模式是否触碰法律底线向湖北证监局咨询过,该局没明确答复。3、“7.29”非法经营案2014年8月8日立案,2015年11月湘阴警方才通知坤州大德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犯罪,湖南证监局才对坤州大德公司的行为认定为擅自从事期货业务。若在本案立案之初对全国普遍存在的期货配资业务叫停,坤州大德公司也不会涉案其中。4、他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5、他按司法机关的要求已缴纳1305万元。6、他没前科,过往表现好,可适用社区矫正。综上,请求判处缓刑。
辩护人提出:指控龙涛构成非法经营罪证据不足,定性错误,应宣告龙涛无罪。(一)岳阳市公正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1、鉴定意见所依据材料的真实性存疑,且没有最关键的财务资料予以支撑。2、鉴定意见分析论证方法不当。3、鉴定意见对坤州大德公司经营数额和获利数额的鉴定结论错误,与现行最高法的司法意见相悖,不能采信。(二)湖南证监局作出的复函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1、湖南证监局对坤州大德公司行为性质进行认定超出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管辖范围,不具有合法性。2、复函内容不完整,没有载明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不具有证明力。3复函认定坤州大德公司的行为构成“擅自从事期货业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表现在:复函适用法律错误;复函与中国证监会2011年7月发布的《关于防范期货配资业务风险的通知》相冲突,坤州大德公司经营行为顶多是涉嫌超越经营范围从事资金借贷业务,不是擅自从事期货业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武汉坤州大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州大德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注册登记成立,注册资金6000万,股东金某2云出资3060万,持股51%,股东联鸿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出资2940万,持股49%。坤州大德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及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商务咨询(不含商务调查)等,实际经营业务为期货自营业务和配资业务等,其中主要为期货配资业务。2014年8月13日,被告人龙涛从联鸿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受让坤州大德公司49%的股份后,担任坤州大德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
坤州大德公司要求公司员工余某1、蔡某4等人以个人名义在多个期货公司开设自然人股指期货账户,为达到开户要求,坤州大德公司为余某1等人每人垫付50万元人民币。坤州大德公司并与余某1、蔡某4等人签订《借名开户协议书》、《委托书》,约定借用被借名人名义到银行开户用于经营期货,开设账户的资料、存折(含银行卡)、网银及密码均由坤州大德公司保管并使用,账户中的资金(含本息)均属坤州大德公司所有,被借名人出具委托书对坤州大德公司授权。这些坤州大德公司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中部分绑定了坤州大德公司实际控制的自然人股指期货账户。坤州大德公司利用“众期金融资产管理平台”软件,在这些自然人股指期货账户下开设多个子账户。坤州大德公司与金某1期货等期货公司工作人员何某1(已判决)等人达成中介人协议,由何某1等中介人介绍期货配资客户给坤州大德公司,坤州大德公司向何某1等人发放返佣。
坤州大德公司在未获得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将这些借名开设的股指期货账户或子账户,提供给由公司市场部员工或中介人介绍的需要炒作股指期货的客户,并提供“众期金融资产管理平台”等软件供客户进行股指期货交易活动,坤州大德公司对这些客户本身是否具有股指期货交易资格不进行实质审查。坤州大德公司以余某1的名义与客户签订《交易账户委托操作协议书》,账户交易盈利及亏损均归于客户一方,坤州大德公司对客户配资并向客户收取配资利息。坤州大德公司对客户交来的保证金验资后为客户开户并提供配资,通过设置预警线、强制平仓线和隔夜持仓限制对股指期货交易账户进行监控,客户用坤州大德公司提供的账户和密码在电脑软件上登陆并交易,交易可以进入期货交易市场。
坤州大德公司以此方式在湖南、湖北、上海等多个省市大肆发展客户,同时为客户提供配资,向客户收取配资利息和交易手续费后从中获利。配资资金的来源包含坤州大德公司的自有资金及坤州大德公司与基金公司合作发行理财产品后认购的资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认定,坤州大德公司利用管理软件在其实际控制的期货账户下设立子账户,以此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并对客户账户进行资金结算和风险控制,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擅自从事期货业务”;对余某1等人的行为认定为非法从事期货经纪业务。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龙涛对岳阳市公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经该鉴定中心再次复核,对原鉴定意见作了调整。经鉴定,1、自2014年8月13日至2015年11月3日,坤州大德公司收到客户本金38,312.43万元,为客户提供配资金额256,488.57万元,经营期货业务金额合计294,801.00万元。2、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11月3日坤州大德公司经营期货业务获取配资利息收入4,936.41万元,2014年9月至2015年11月3日获取手续费收入785.26万元,合计5,721.67万元。
2015年11月27日,被告人龙涛经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他全权负责坤州大德公司决策,接手后继续做期货配资业务,提供“众期金融资产管理平台”软件的子帐户及配资供客户进行股指期货交易的事实。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证人证言:
(一)坤州大德公司股东的证言。证明龙涛在该公司占股情况及龙涛接管坤州大德公司之前公司的运作模式。
1、金某2云的证言。证明她没读过书,是坤州大德公司大股东,实际出资人是她儿子周某1。坤州大德公司的具体情况她不清楚,公司的业务范围、股本结构、运作情况、决策程序、发展方向她都不知道。她只安排周某2、余某1到公司工作。她没有证券、期货方面投资经历。公司员工带她开的2个期货账户及2个银行账户都交给公司使用。
2、刘某2的证言。证明①2013年11月他进入坤州大德公司担任总经理,2014年8月离职。②坤州大德公司是由周某1和他共同发起成立的一家期货配资公司,当时登记的股东是金某2云(占51%股份)和联鸿公司(占49%股份),后来是金某2云(占51%股份)和龙涛(占49%股份)。金某2云是名义上的股东,实际是金某2云的儿子周某1。联鸿公司是他拉进来参股的,老板是柯国联。联鸿公司在参股坤州大德期间没有参与业务管理,对开展的业务情况并不清楚。后来,龙涛按原价受让了联鸿公司的股份并成为新的董事长、总经理和法人代表。③他任职期间是公司真正意义上的法人代表和总经理,主持公司的全面工作,但是以他妻子华某的名义登记为法人代表。④公司的高管包括:副总经理周某2、龙涛、罗某1;业务部负责人叶某,风控部负责人詹某,财务部负责人胡某1。周某2主管财务,龙涛主管业务,罗某1主管行政事务。⑤公司的业务范围有股票、期货投资,其中包括股票、期货配资。⑥坤州大德公司没有证券、期货业务经营资质。⑦他从2014年6、7月份就没有管事了,是副总经理龙涛在管事。⑧警方搜查到的《借名开户协议书》等文件有的签字是在他的任期内。他知道金某2云、周某2把账户提供给公司使用过,而且这些银行账户还绑定了对应的期货账户。⑨他经营公司期间,财务基本盈亏平衡。
3、柯国联的证言。证明①他是联鸿公司实际控制人,法人代表是他爱人周某3。联鸿公司曾参股坤州大德公司。②2013年底,刘某2向他借款3000万元,说要在武汉与周老板共同发起成立投资公司,他提出以这3000万元入股,就参股了坤州大德公司,以实际入股2940万元占有49%股份,周老板占51%股份。听说公司做股票、期货业务,具体情况他不清楚。他信任刘某2,当时刘某2在坤州大德公司担任总经理,公司业务他没过问。③2014年8月他以2940万元出让联鸿公司在坤州大德公司的全部股权给龙涛。④他让弟弟柯某2提供农行卡账户给坤州大德公司,密码由柯某2掌握,他给柯某2一个底线,即在账户投入的2940万元本金不能动,其他资金可以转出去供坤州大德公司使用。联鸿公司在参股期间是否获得相关回报他记不清了。⑤他弟弟柯国杰也可能把银行账户交坤州大德公司使用,该账户也由柯某2控制,肯定绑定了相应的股票、期货账户,但是否用来接受客户资金他不知道。
4、周某3的证言。证明她是联鸿公司名义上的法人代表,实际老板是她丈夫柯国联。2014年8月,联鸿公司在武汉坤州大德公司退股,她在股东变更决议上签了名。
5、柯某1的证言。证明警方调取的《武汉坤州大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变更决议》上有他妈妈周某3的签名及联鸿公司印章。
6、柯某2的证言。证明①联鸿公司是他哥哥柯国联的公司,总经理是柯某1,法人代表是周某3。联鸿公司曾是坤州大德公司的股东,出资2940万元占49%股份。联鸿公司入股该公司,没有安排人员参与业务管理活动。2014年8月联鸿公司将持有的坤州大德公司的全部股权按原价转让给龙涛。②联鸿公司入股经营期间,柯国联让他在农行开户作为接收期货配资客户资金的银行账户,卡折和密码由柯某2掌握。叶某要他到11家期货公司开了户,都绑定他这个银行账户。他将名下的股指期货账户提供给坤州大德公司开展期货配资活动,没有从中获取任何报酬。他本人从未进行过期货交易。农行账户流水里的交易对手他大多不认识。③警方从蒋念念邮箱里提取的《每日资金报表》反映的2014年5月26日至2014年8月15日每个交易日都有涉及他名下股指期货账户的情况,与实际一致。
(二)坤州大德公司高管的证言,主要证明公司的业务范围、股本结构、决策程序、经营模式、资金来源。
1、罗某1的证言。证明①2013年底他进入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分管行政工作、后勤保障。坤州大德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期货、股票业务的投资公司。股东是金某2云和龙涛。以前还有个股东是联鸿公司,后来联鸿公司将股份转让给龙涛。②金某2云并不插手公司具体事务,授权龙涛全权管理,公司实际上是龙涛一人作主。高管除了龙涛和他,还有副总经理闵某、陈某1、总经理助理叶某。闵某负责股票业务,目前已离职;陈某1负责北京分公司工作;叶某分管具体业务。运营部总监是蔡某4,现在是蒋念念在负责;风控部总监詹某;财务部总监胡某1;资产管理中心总监叶某。听龙涛说公司没有盈利。③公司的工作例会一般由龙涛主持,龙涛不在时安排他主持。他主持的工作例会都是讨论事务型的,需要决断的事项都要龙涛来拍板。④对警方从蒋念念邮箱提取的相关电子文档包括业绩报表及每日资金报表等进行辨认后确认表格反映的情况真实。
2、胡某1的证言。证明①2013年底他在公司兼职财务,2014年7月起出任公司财务部经理。公司自成立就想做成全国领先的期货配资公司,龙涛担任总经理后由龙涛作主拍板公司的业务。②公司运作模式是借用员工名义在期货公司开户,然后利用“众期金融资产管理平台”软件开设子账户提供给客户使用,为客户配资一开始用公司的自有资金,2014年5月起用公司与基金公司合作发行理财产品的资金。后一种模式推出后,前一种模式就逐渐退出。公司在期货配资这一块规模不大,为开展期货配资发行9支理财产品,规模接近3亿,且2015年7月期货配资的业务被叫停,所以一直没有盈利。③余某1代表坤州大德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客户签订《交易账户委托操作协议书》。公司通过余某1的个人账户与客户发生资金往来、与期货公司结算;通过公司账户与基金子公司发生资金往来;通过金某2云在招商银行尾数0656个人账号为员工发放工资、奖金、提成。④公司向严某、余某1、徐路、杨某1、蔡某4、周某4、张某1、高某、周某5、贾某、王某1等11人借用私人账户作为公司的资金账户使用,并与他们签订《借名开户协议书》及对应的《委托书》。这些出借给坤州大德公司使用的银行账户实际上是公司的资金账户,只是有些公司一直没有使用,这些账户和密码由余某1保管。⑤公司开展期货配资的利润有两个方面:一是向客户收取配资利息,二是向客户收取手续费。坤州大德用电脑通过财务软件进行电子记账,没有纸质账本。⑥警方从他手机(QQ名为“兵临城下”)中提取的聊天记录里,“小念想”是蒋念念。蒋念念每天将公司的期货出入金情况以报表的形式向他报告,提取的共80份。⑦从蒋念念邮箱中提取的《配资销售情况》表他有印象,上面的《201407-201512销售趋势》的图表是他亲自制作的,这份文件反映公司自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11月3日期间期货配资资金的销售情况,累计达8114832.14万元,单日配资销售资金峰值达到41950.80万元。在证监会出台监管措施后,公司的期货配资业务存量锐减。每日配资的数据是运营中心的工作人员通过核对公司的业务数据统计出来的,用途是让龙涛和叶某了解公司的业务运作实际情况。⑧2016年6月23日警方调取的《收入明细表》和《利润表》能真实反映2015年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包括配资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员工配资代办费收入、单位配资代办费收入和存款利息收入共计获得收入3590万余元,对应的财务账本已经都找不到了。⑨2015年12月3日公司向警方提供用来报税的财务报表不是公司真实财务报表。2016年6月23日提交的才是真实的。⑩2016年7月14日警方从公司财务室电脑里提取的2014年度《利润表》及《收入明细表》和2014年度、2015年度《利润表》及《收入明细表》合表,2014年度、2015年度《销售费用明细表》、《管理费用明细表》合表,能真实反映坤州大德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该表反映公司2014年和2015年两个年度共计获得收入6483万余元,其中包括配资利息收入、期货自营收入、手续费收入等;共计获得净利润504万余元,其中2014年度净利润324万余元,2015年度净利润180万余元。此数据与2016年6月23日警方调取的2015年利润表体现的不同,那份表上2015年亏损926万余元,上一年亏损121万余元。二者差异是因为后者扣掉经营损失、业务提成和给居间人返佣。
3、詹某的证言。证明①他于2013年11月进入公司工作,任风控部总监,负责期货交易账户风险控制,为客户期货交易设定底线,通过资产管理软件设置警戒线和强制平仓线,对客户的隔夜持仓行为进行提示。②公司由总经理龙涛一人作主。高管还有副总经理罗某1、闵某、陈某1、总经理助理叶某。运营部总监蔡某4,现在蒋念念负责,财务部总监胡某1,资产管理中心总监叶某,行政部罗某1负责。③公司过去的业务范围是配资,其中包括期货和股票。公司自成立,一直只做期货配资业务,2015年2月起做股票配资业务,2015年7月起期货配资和股票配资业务都停了。股指期货配资占到80%以上。④运作模式是与基金公司合作发行理财产品,然后通过期货公司发展客户,再让客户使用期货公司提供给坤州大德公司的资产管理软件的子账户进行期货交易。公司总体上应该还没有盈利。⑤公司提供给客户使用的账户多是隶属于“众期金融资产管理平台”软件的二级子账户。也使用过“博易大师”、“金某3分析系统”。⑥公司以员工余某1的名义与客户签订《账户委托操作协议书》。将甲方坤州大德公司提供的期货交易账户及账户资金委托乙方客户进行交易与操作,为客户提供的配资比一般在1:5到1:10之间。资金来源于基金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客户是否有交易资格他不清楚,公司一般只要求客户提交个人银行卡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不作其它方面的审核。
4、蔡某4的证言。证明①她于2013年11月起担任公司运营中心总监,职责是开户,出金、入金结算。公司业务范围包括自营业务、投顾业务、配资业务等,其中配资业务占公司总业务80%。公司股东是金某2云(51%股份)和龙涛(49%股份),金某2云不插手公司具体事物,龙涛是后来才加盟的,负责公司具体运作。高管还有副总经理罗某1、闵某、陈某1。②公司通过“众期金融资产管理平台”软件设置子账户,提供给客户,客户的交易能进入期货交易市场。公司为客户开户时只审核客户提供的银行卡信息,不对客户投资资格进行审查。客户只有极少数具备交易资格,大多数客户都亏损。③公司提供给客户使用的股指期货账户都是以员工或股东名义在期货公司开的,是领导要求去开的,并且开户所需50万元也基本由公司垫付,这些人都与公司签订了本人的期货账户交易“与本人无关”的文件,她本人也应公司要求在建行开了新户,将卡号和密码交给了余某1,其余人的也交余某1。公司接受客户资金的账户是私人账户。④与客户签订的协议书甲方是坤州大德公司,乙方是客户,内容是甲方提供期货交易的账户及账户资金,委托乙方进行交易与操作。⑤2014年5月,叶某通过何某1发展了3个客户,当时由何某1一个人与公司签订协议,分别以“何某11”、“何某12”、“何某13”作为这3个客户在“众期金融资产管理平台”的子账户名。⑥她自己在潜江发展了约10个客户。⑦她与公司签订《借名开户协议书》及对应的《委托书》。公司借用她的账户是在开展期货配资业务时使用,这个账户绑定了对应的期货账户。⑧公司还通过“众期金融资产管理平台”软件开设子账户提供给宋钱公司使用,同时提供资指资金(指基金产品资金),宋钱公司负责寻找客户,然后将坤州大德公司开设的子账户提供给客户使用。宋钱公司使用坤州大德公司开设的子账户发展了200多个客户,用的是“张某8+序号”的方式命名。宋钱公司所发展的客户由宋钱公司出面与坤州大德公司结算后再与客户结算。宋钱公司可以从坤州大德公司获得手续费作为报酬。
5、叶某的证言。证明①他在公司成立时就进入公司,历任业务员、营销总监、总经理助理,主管期货配资(市场)业务。公司业务范围包括自营业务、投顾业务、配资业务,其中配资业务占公司总业务的80%。投顾业务约占5%。在2015年2月份之前仅开展期货配资业务,当时商品期货配资占20%,股指期货配资占80%;2015年2月起开展股票配资业务。2015年8、9月停止与期货有关的业务,做股票自营业务。公司的利润来源主要是配资利息和自营收入。坤州大德公司有两个股东,金某2云占51%股份,是财务投资人,但不插手公司具体事物,龙涛占49%股份并任总经理,负责公司具体运作,由龙涛作决策。公司开展期货配资,发行9个理财产品共2.8亿,总体没盈利。②公司的业务涉及全国各地,主要是湖南、湖北。在岳阳地区主要是通过金某1期货岳阳营业部的何某1和龚某发展客户。大多数客户不具备股指期货交易资格。大多数客户亏本。何某1在岳阳大约发展了10个客户。业务量最多时1000万,少的时候一天200万。公司提供给客户进行股指期货操作的账户有两种:一是自然人开设的股指期货账户,二是利用“众期金融资产管理平台”软件开设的子账户,子账户的交易能进入期货市场。用于交易的账户有柯某2、徐路、余某1等人的,坤州大德公司与严某、徐路、余某1等11人分别签订《借名开户协议书》,是为了借用这些人的名义开展期货配资业务经营活动。何某1的报酬是通过金某2云在招商银行的账户进行发放。③龚某大约介绍了10个客户,日均业务量最高达2000万。④张某8系宋钱公司总经理,宋钱公司使用的是“众期金融资产管理平台”软件子账户,宋钱公司既提供自己的交易员交易,也提供给其他客户进行交易。⑤对多份《交易账户委托操作协议书》进行辨认后确认该协议是坤州大德公司与客户进行期货配资之前就相关事项进行的约定,客户只要有身份证和银行卡就可以。协议甲方名为余某1,实际上是坤州大德公司。公司将余某1的个人账户作为接收客户保证金的账户,协议约定甲方提供期货交易的账户和资金,委托乙方客户进行交易和操作。客户以“交易员”的权限登陆“众期金融资产管理平台”软件的子账户,进行期货交易。该软件的权限是运营中心分配的,运营中心有“管理员”权限。风控部可以登陆该软件。甲方向乙方客户提供的资金来源是甲方与基金公司合作发行的理财产品。公司开展此项期货配资业务是否经批准他不清楚,但一开始是他和龙涛一起去跑的。余某1等人在期货公司开户是他安排的。⑥余某1建行尾数1414、尾数7898账号及严某建行尾数9736账号都是公司开展期货配资业务时用来跟客户进行结算的。⑦公司多次会议讨论开展股指吧业务。⑧警方提取的黑色笔记本是他在公司工作时的会议记录,是2014年6月9日至2015年12月12日期间公司经营活动的真实反映。⑨警方从蒋念念邮箱提取的《账户情况汇总表20151103.xlsx》文件是真实有效的。在他的名下,由居间人发展的客户有佰联投资、蔡某1等多人。
(三)坤州大德公司员工的证言,分别证明公司的经营模式以及借用他们期货账户和银行账户的情况。
1、余某1的证言。证明①2013年底公司成立,她担任出纳,2014年上半年,她到运营中心结算岗工作,负责与客户进行出入金结算。②公司主要通过出借账户给客户开展配资业务活动,一种是私人账户,另一种是“众期金融资产管理平台”软件开发的子账户。公司借用了她和严某等员工在期货公司开的户,这些账户的交易体现的都是公司的业务活动。公司与员工签订了协议,载明这些期货账户由公司使用,与这些期货账户绑定的对应银行账户的卡折都在她手里,密码也只由她掌握。这些子账户是虚拟的二级账户。客户使用这些子账户的交易能进入期货交易市场。客户大多数没有期货交易资格。公司之前没有对客户的交易资格进行审核,公司向客户收取手续费和配资资金利息。公司接受客户资金的账户都是以她或员工的名字开设的私人账户,这些账户体现的全部是公司的业务活动。公司另有2个对公账户。③她对以她个人名义与客户徐某1等人签订的60份《账户委托操作协议书》进行辨认后予以确认,该行为甲方实际上是坤州大德公司。配资资金来源是自有资金和基金产品。④与客户结算资金用的是她在农行尾数5675账号,建行尾数1414账号、建行尾数7898账号及用她爱人严某的建行尾数9736账号。⑤子账户里有些名字比较熟:张某8、杨某2等人,她多次与这些人发生资金往来,尤其是张某8,使用了多个子账户,有段时间几乎每天与张某8发生资金往来。⑥她在叶某安排下,还将她婆婆周某4和小姨周某5的银行账户及在期货公司开的户借给公司使用。⑦她没有从事过股指期货交易,股指期货账户是叶某安排去开的。⑧公司给员工发放工资,给业务员发放提成,给居间人发放返佣用的是金某2云招商银行账号。2014年6月至2015年2月9次通过该账户给何某1发放返佣共计14万余元。⑨公司与她、严某、杨某1、徐路等11人签订《借名开户协议书》和对应的《委托书》,借用这些人的银行账户。平时这些卡折及对应的密码都是由她保管和操作使用。
2、蒋念念的证言。证明①2014年4月她进入公司工作,协助运营中心总监蔡某4,负责开户,2015年7、8月份后负责核算。②2015年12月12日警方从她邮箱提取的相关邮件电子文档。其中《交易账户委托操作协议书》扫描件是公司在开展期货配资业务时与客户签订的协议,系余某1代表公司与客户签订,约定客户可以通过“众期金融资产管理平台”软件利用公司提供的账户进行期货交易。《每日资金报表.xls》是陈某2制作,依据来源是运营中心的数据,交给她核对。陈某2虽是公司财务,实际也在运营中心办公,陈某2不但负责制作每日资金报表,还负责核算手续费等。她将陈某2制作的《每日资金报表》上的销售量与她制作的《账户情况汇总表》里新增客户和结算客户的资金情况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用QQ发给胡某1。资金报表所反映的是坤州大德的实际经营状况,所记录的与《账户情况汇总表》等其他报表、银行流水以及《交易账户委托操作协议书》等文件相印证,并经反复核对才予以保留,该部分情况归总后形成《销售情况总表》,反映公司配资资金最高峰出现在2015年7月7日,当日配资资金达41950.80万元。《销售情况总表》体现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11月3日期间,公司每日配资总额累计达到8114832.14万元。
3、陈某2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她进入公司工作,负责核算手续费、提成和返佣。《每日资金报表.xls》是她应胡某1的要求制作的,以便公司领导对开展期货业务情况有个动态掌握,能真实反映坤州大德的经营情况。
4、刘某6的证言。证明①她于2013年11月进公司任业务员,进行市场推广。2015年5月被派到上海分公司。②公司自成立,一直只做期货配资业务,股票配资业务直到2015年2月才开始做,到2015年7月期货配资业务和股票配资业务都停了。期货配资业务中商品期货业务约占10%多一点,股指期货占到80%以上。③运作模式是与基金公司合作发行理财产品,然后通过期货公司发展客户,再让客户使用期货公司提供给坤州大德公司的资产管理软件的子账户进行期货交易。公司提供客户使用的账户是隶属于“众期金融资产管理平台”软件的二级子账户。④公司以余某1的名义与客户签订《账户委托操作协议书》。将甲方坤州大德公司提供的期货交易账户及账户资金委托乙方客户进行交易与操作,为客户提供的配资一般在1:5到1:10之间。公司接收客户保证金的账户是余某1的个人账户。⑤公司股东2个,金某2云是出资人,不插手公司的具体事物,授权龙涛全权管理。⑥她通过彭某1、霍某发展的客户大概有50多个。公司只要求客户提交个人银行卡和身份证,不作其它方面的审核,她不清楚这些客户是否有期货交易资格。⑦她的期货配资业务量是月均一、两千万的样子。她发展客户一共获得几万元提成。⑧公司还比较少的使用过“博易大师”、“金某3分析系统”等软件,“金某3分析系统”也具有开设子账户功能。
5、严某的证言。证明①他于2013年11月进公司行政部工作,职责打杂。②他爱人余某12015年5月11日作为甲方与乙方张某7签订《交易账户委托操作协议书》上所提供的账户是他的建行账号,该账号是公司在使用。他的招商银行尾数9286账号、中信银行尾数2244账号都是余某1拿着在使用。③他应叶某要求在多家期货公司开户,他没有期货交易经历。
6、贾某(湖北省京山县人,住北京)的证言。证明①2014年他进入公司工作,在投资部做期货自营业务,职责是利用公司提供的资金在期货市场进行买卖,赚取价差,他使用的是公司提供的余某1、赵某1名下的多个子账户,公司自营业务的规模一直没做大,也没有赚钱。后来精力放到发展配资上去了。2016年3月公司关门他才离职。②他的建行尾数6171账号出借给坤州大德公司使用,是余某1要他去办的卡,卡号和密码交给了余某1,他和公司签了《借名开户协议书》及对应的《委托书》,他出借账户未从中获利。2015年底余某1将卡退还,已注销。③他名下的期货账户未提供给公司使用过,但公司借用过杨某1的期货帐户。
(四)其他证人证言,证明将个人期货账户和银行账户借给坤州大德公司使用。
周某4(余某1的婆婆)、周某5(周某4的妹妹)的证言。分别证明①她们有期货交易账户,但不做期货交易。期货账户是本人开户,是余某1拿去用。②将个人银行账户出借给坤州大德公司,与该公司签订了《借名开户协议书》及对应的《委托书》。
(五)居间介绍人的证言,主要证明为坤州大德公司介绍配资客户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薛某的证言。证明①他曾为坤州大德公司担任居间人介绍过客户,他与公司签订了《居间人协议》,共得到10多万元的返佣。方式是将叶某的电话给客户,让客户直接联系。2015年他介绍的单个客户有钱勇(钱某)、范某、游某等人。他发展的渠道客户有龚某和何某1。渠道客户是指这些客户并不使用其从坤州大德公司获得的账户进行交易,而是将这些账户分配给其他人。渠道客户中有相当一部分人也是居间人,从中获取返佣作为报酬。②他在海证期货公司工作时,曾带人到武汉给余某1开过户。③他发现坤州大德公司向客户收取手续费,提醒过龙涛,这是期货公司特许经营的业务,后听说有人利用账户开股指吧,觉得更离谱。
2、何某1的证言。证明①2014年2月她任金某1期货岳阳营业部总经理。2014年5月通过金某1期货公司总部副总经理刘铃和海证期货总部薛某介绍,了解到坤州大德公司做配资业务,有需要可以找叶某。当时客户何某2需要配资,她就联系叶总,后她与蔡某4联系知道了具体的操作流程。她将客户的配资额度打电话告诉蔡某4,蔡某4通过微信发来《交易账户委托操作协议书》,她一式两份打印出来,与客户签好后再通过快递寄给坤州大德公司。寄出前将已签好的《协议书》拍照微信发给蔡某4,蔡某4提供一个可以操作股指期货的交易账户的帐号和密码给她。在此之前客户要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将自己应付的保证金打过去,然后她将交易账户帐号和密码告诉客户,并帮客户在电脑里下载相关的软件,客户通过登陆这个软件,使用账户和资金进行交易。联系几次后,她与张某1联系具体操作层面上的事。②《协议书》是坤州大德公司作为甲方提供期货交易账户及账户内的资金,委托乙方客户进行交易和操作。③2014年6月至9月期间她为坤州大德公司介绍的客户有何某2、罗水利、杨某2、王某2、钟某等人。除何某2可能有股指期货交易资格外,其他人都不具备交易资格。每人亏损约50万。坤州大德公司提供给客户进行交易的账户一种是以他人名义在金某1期货开设的股指期货账户,由她下载“金某1期货博易大师”即可让客户浏览行情并交易;另一种是子账户,由她下载“众期金融资产管理平台”的软件供客户交易使用,子账户的交易通过上一级母账户进入期货市场成交。母账户的交易才是真实的股指期货交易账户。④坤州大德公司通过金某2云的账户向她支付报酬共计14万余元。⑤股指期货的开户门槛高,坤州大德公司通过出借账户和“众期金融资产管理平台”软件子账户的形式,将很多没有开户资格的投资者引入股指期货交易市场,并为其提供配资,使这些投资者面临巨大风险,这种经营模式造成期货公司不正当竞争,扰乱正常期货市场秩序。
3、龚某的证言。证明①2014年他任金某1期货有限公司市场二部经理,现任岳阳营业部副经理。②坤州大德公司开展配资业务时通常以个人名义与客户签订合同。公司通过出借账户的形式为客户进行配资,客户在进行期货交易后,公司从中赚取配资利息、手续费返还、闲置资金利息差。出借的账户有坤州大德公司控制的自然人期货账户,也有通过资产管理软件下挂的子账户,这些子账户对应的主账户也是坤州大德控制的。坤州大德属于资产管理公司,不可能有期货业务经营资格。③2014年2月到2014年底他为坤州大德公司介绍过黄某1、李某1、蔡某2等7个期货配资客户,这些客户都没有股指期货交易资格。客户黄某1、李某1、刘某3等人都亏损。坤州大德公司与他签订了《居间人协议》。④为了工作业绩,他要求客户所使用的账户是坤州大德公司以其员工名义在金某1期货开设的期货账户。这些客户没有使用子账户,是因为金某1期货没有购买“众期金融资产管理平台”软件,如果使用子账户,就只能将业务做到其他期货公司去。⑤他介绍客户获得的报酬是配资利息差和少量手续费返佣。经辨认确认坤州大德公司向他持有的蔡某2尾数9366账号转款支付返佣共计24万余元。⑥客户与坤州大德公司签订《交易账户委托操作协议书》,他介绍的客户都是直接与余某1账号进行结算的。⑦金某1期货表面上不允许员工介绍配资,但介绍配资事实上已成为这个行业的潜规则。⑧蔡某2自己也配资给客户收取利息,蔡某2并不做期货交易,而是寻求有配资需要的客户然后提供账户供客户操作。他共为蔡某2介绍了蔡某3、陈某3波、舒楚湘等20多个期货配资客户,规模有大有小,这些人通过蔡某2介绍由蔡某2从坤州大德公司拿到期货账户进行交易,不需要与坤州大德公司签订《交易账户委托操作协议书》。⑨听说何某1为坤州大德公司介绍过客户。
4、曾某(住湖南省岳阳市的证言。证明他现任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岳阳营业部客户经理,他为李某3介绍过资管产品的子账户。他通过联系长沙营业部王某5,王某5提供了子账户账号和密码,他再发给李某3。李某3使用的是“众期金融资产管理平台”软件操作股指期货交易,接受了配资,需支付手续费和配资利息,具体情况他不清楚,应该是亏损的。
5、张某2(河北省永清县人,住北京)的证言。证明①2015年4月,邢云勐找他玩股指期货配资,要他提供配资资金和账号,邢云勐再把账号给邢旗下的客户使用。②他本人并没有注册账号,是坤州大德公司帮助开的户,他把钱打到公司指定人魏某的账户上。魏某给他几个账号,他把这些账号都给邢云勐。这些以魏某、余某1的名义开的户通过众期金融资产管理平台软件可拆分账号,账号在交易平台上就显示他的名字。邢云勐打给他的钱都转给魏某、余某1了,用于期货交易。他给邢云勐配了5个户。
6、戴某1(住安徽省天长市)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他为5名客户在坤州大德公司配资。客户通过他开户,他帮客户将资金打到指定的账户上,坤州大德公司将账号、密码发来给客户。客户通过账户密码登陆众期金融资产管理平台就可以进行期货交易,需支付手续费(约万分之0.26左右)和配资利息(月息为1%)。2015年8月停止交易,客户共投入300多万元本金,接受2000多万元配资,共支付了20多万元配资利息,客户有亏有赚。他知道自然人有50万就可以参与股指交易。
(六)湖南省岳阳市区域内的客户的证言。主要证明不具备股指期货交易资格,经期货公司员工介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支付配资利息和交易手续费,与余某1等账户发生资金往来,接受配资并亏损的事实。其中1-2/5-14主要是居间人何某1、龚某在湖南省湘阴县、屈原区华容县发展的客户的证言。证人3-4是印证湘阴县客户杨某2、王某2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况。证人15-28主要是湖南省平江县、临湘市、岳阳楼区等岳阳市区域内的客户的证言。
1、熊某(住湘阴县的证言。证明①2014年7月6日他和王某2各出资5万,杨某2出资10万,以杨某2的名义向余某1的建行账户上存入20万元,并接受配资130万,三人在旭东大酒店601房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还请了危方远负责具体操作。何某1在电脑里安装“众期金融资产管理平台”软件,指导操作。7月7日何某1到湘阴后就从杨某2手里把130万元的月息23400元钱拿走了。他们按各自出资比例委托危方远操作自己那部分资金,自负盈亏。约8月份,王某2亏损10多万退出,刘某4接替王某2,阚欢代替危方远。至2014年12月底结束,共亏损约200万,其中他亏了40万,杨某2亏100万,刘某4亏60万。②他不清楚股指期货是什么,何某1在开户前未进行风险提示。之前王某2、杨某2和何某2也合伙搞过股指期货,何某1是经何某2介绍的。③2014年5、6月间湘阴的大圆宾馆、旭东大酒店、滨湖华天大酒店都有人从事股指期货交易,对方所使用的账号是柯某2以及余某1的,都是何某1来指导的。
2、杨某2(住湘阴县的证言。证明①2014年5月何某2在湘阴旭东大酒店312房搞股指吧,他、王某2、李某2、熊某等人报过单。2014年6月起他和熊某、王某2、李某2在何某1的指导下在旭东大酒店601房从事股指期货交易。没搞几天王某2和李某2退出,他和熊某继续搞,过了一两个月,刘某4也加入。到11月他和熊某亏损厉害退出,刘某4一个人搞,后来听说刘某4到外面躲债去了。刘某4亏了60多万。②他们按何某1的要求购置了电视和台式电脑,何某1为电脑安装了相关软件,并提供了一个账号和密码。当时他们只有20万元本金,何某1说必须达到150万才能做股指期货交易,并称武汉公司可以提供配资。何某1要他们将20万打入余某1的建行账号,并为他们下载“众期金融资产管理平台”用于股指期货交易,下载“金某1期货博易大师”用于浏览行情。获得配资130万,月息1.8%,按月支付,有时打到余某1的账户,有时打到何某1账户,有时何某1自己来收取。③他、熊某、王某2、李某2、刘某4都没有股票或期货方面的投资经历,他和熊某至少亏了50多万。
3、张某3(住湘阴县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杨某2在旭东大酒店601房间做股指期货交易,雇请阚欢下单操作,9月初她去帮忙记账。到11月停止。阚欢教她操作众期金融资产管理平台这款软件,杨某2要她有问题找何某1。听说他们每人亏损十几万,总共亏损超过五十万。熊某、李某2、刘某4等人进行过股指期货交易。
4、杨某3(住湘阴县的证言。证明①他没有在期货公司开户。2014年在旭东大酒店801房间王某2搞的股指期货交易点他交易过约20手的股指期货,亏了几百块钱。他的建行账户和余某1尾数1414账号发生过四笔交易,是通过手机银行为王某2转账给对方。②杨某2等人在旭东大酒店601房也搞了股指期货交易点,有人操盘,有人记账,还有6、7人在交易。
5、余某2(住屈某行政区)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湘汨两地盛行炒股指期货,她也参与了。何某1到帮她下载软件“众期金融资产管理平台”并指导操作。在她向何某1提供的银行账户打款后,何某1给她期货交易的账号和密码。她和赵某2共同使用该账户交易,之前还签了一份委托操作协议。她使用本人的农行账户和余某1的银行账户结算。自2014年6月开始至2014年8月停止交易,共投入本金20多万,接受3、40万配资,支付了约1万元利息,大概亏了20多万元。②她没有在期货公司开设股指期货账户,不清楚自然人参与股指期货的条件。
6、赵某2(住屈某行政管理区)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他嫂子余某2使用“众期金融资产管理平台”软件进行股指期货交易,他参与操作,让余某2用他的农行账户跟对方结算。他只交易了两三天,投入本金5万元,亏了2万多元,他没有开设股指期货账户,不清楚自然人参与股指期货的条件。
7、刘某5(住屈某管理区)的证言。证明①2014年6月他、戴某2、吴某1、罗水利、陈某4、周某6凑资25万,其中他凑了5万,由戴某2和何某1联系,何某1提供股指期货交易平台软件用罗水利的名义开户,他们进行股指期货交易,需支付手续费(约48元/手)和月息1.4%的配资利息,至2014年10月停止交易,25万都亏了。②后来他又和吴某1每人投资5万元继续找何某1重新开户搞股指期货交易,持续约1个月,接受配资50万,亏了约10万。③他没有开设股指期货账户,不清楚自然人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条件。
8、罗水利(住汨罗市的证言。①2014年上半年他同刘某5、戴某2、吴某1、陈某4、周某6通过何某1提供的一个账户炒股指期货,交易需支付手续费(约50元/手)和月息1.4%的配资利息。交易几个月停止,6人凑资全亏了。②他没有在期货公司开过户,不清楚自然人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条件。
9、钟某(住屈某行政区)的证言。证明①2014年上半年屈某很多人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他也去股指吧玩过,手续费贵。后何某1帮他开户,带了一份合同给他签,他用何某1提供的账户和密码登陆何某1提供的软件进行操作,他投入本金20万,接受配资200万,玩了十几天后亏了16万元就停止了。②他没有在期货公司开设股指期货账户,不清楚自然人参与股指期货的条件。
10、何某2(住汨罗市的证言。证明①他本来在方正期货有股指期货账户。2014年8月,他接受何某1介绍的股指期货配资,他用何某1提供的账号和密码登陆何某1提供的众期金融资产管理平台进行交易,他使用多个账户进行交易,需支付手续费和月息1.5%-1.8%的配资利息。他用本人农行卡账号与余某1账号结算。他还委托何某1补仓,与何某1的银行卡也有资金往来。交易期间,投入本金某4、四百万,接受了三、四百万配资,支付了四、五十万利息,大概亏了一、二百万。②他和王某2等人于2014年6月在湘阴旭东大酒店213房搞了“联合炒股”,即提供一个期货账户给客户共同使用,收取300元/手的手续费。
11、蔡某2(住华容县的证言。证明①2014年开始在龚某那里接受期货配资,2015年初,他与坤州大德公司余某1签订《交易账户委托操作协议书》。坤州大德公司为他开户并提供“众期金融资产管理平台”软件,他利用对方提供的交易账户账号和密码登陆软件进行交易。每手交易系统收取手续费,配资月利息1.2%。他使用以本人名字在建行和工行分别开的账户,对方使用的银行账户有多个,其中有2个是余某1尾数1414、尾数7898的建行账号。自2015年3月至2015年9月投入40万本金,接受200万配资,大概亏损二三十万。该账户没给别人使用过。②他另从坤州大德公司拿了几个账户给朋友,账户都以他的名字命名,只在名字后加了数字序号。警方调取的《账户情况汇总表》中有6个含他名字的期货账户,其中5个是他出借给朋友陈某5、黄治军、王某3等人的,这5个期货交易账户里都是朋友的保证金和他们所接受的配资,他只是代替朋友先与坤州大德公司进行结算,再与朋友结算。当时这些人租了一套房子,各自使用各自的期货交易账户,让陈小军帮忙操盘操作。③2014年6月至2015年1月,金某2云的银行卡向他的账户转款多笔,文字摘要栏有“返佣”两个字,资金性质他不清楚。④他不知道自然人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条件。
12、李某1(住岳阳市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龚某向他推荐股指期货交易,并说坤州大德公司可以提供配资,不久他就去金某1期货岳阳营业部办了手续。他签了《交易账户委托操作协议书》,对方是余某1,并加盖坤州大德公章。他投入初始保证金100万,接受配资500万,在交易账户以月息1.5%按月预扣配资利息。坤州大德公司向他提供的期货交易账户为子账户,后来改为自然人账户,交易品种是股指期货,他使用的软件是金某1期货博易大师。刚开始使用子账户时,软件标注“资管”字样。他通过本人的建行账户与余某1尾数1414的建行账号实行结算。自2014年4月起交易一年多时间,亏了300多万元。
13、黄某1(住华容县的证言。证明①2014年5月经龚某介绍通过坤州大德提供的余某1账户进行股指期货交易,2015年9月停止交易。他支付手续费和月息约1%的配资利息,亏损约200万。他是用本人的建行帐户和余某1的银行账户结算。②警方从蒋念念邮箱提取的邮件附件里有他与坤州大德公司签订的期货配资协议。他共投入200万本金,接受1000万配资。③他不清楚自然人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条件。
14、胡某2(住华容县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龚某介绍他玩股指期货,并给他推荐了一个公司。龚某没有给他开户。他用龚某提供的账户、密码在金某1期货的平台进行交易。至2014年8月停止交易,他投入近120万,每次配资150万到200万,配资月利息约1.5%,亏损120万左右。他用本人在建行的账户与龚某的银行账户结算的。他还将该账户提供给朋友偶尔玩玩。他不清楚自然人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条件。
15、昌某(住华容县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岳阳方正证券公司业务员严湘华介绍武汉配资公司为他开了股指期货的户头,他签订了一份协议,他使用的是本人信用社账户,对方使用的是余某1账户。到2015年7月停止期货交易。他需支付交易手续费(约70元/手)和月息1.2%的配资利息。第一次投入10万,后来陆续补了20万左右,接受配资100万,支付配资利息24000元,亏损20多万。
16、戴某3(住华容县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他用严湘华提供的期货账户进行股指期货交易,岳阳大有期货公司员工帮他安装了软件,并指导操作,他大概搞了一个星期就停止。投入风险金5万元,接受配资50万元,他需支付配资利息和手续费(约60元/手),亏损约2万元。他不太清楚自然人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条件。
17、危某(住长沙市的证言。证明①2015年1月经方正期货营业部的工作人员“贝贝”介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贝贝”安装软件,并让他妻子易某签了协议,他利用“贝贝”提供的密码和账号登陆博易大师软件进行交易。他使用的是子账户,需支付手续费和月息1.5%的配资利息。他使用本人的建行账户、易某的银行账户与对方余某1尾数7898建行账号进行结算。自2015年1月起至2015年6月停止交易,总共投入100多万本金,接受配资100多万,亏损100多万。②他和妻子都不具备股指期货的开户条件。③2015年1月他和彭某2等人在湘阴县文星镇紫东某茶楼包厢内搞了股指期货交易点,几个人共同使用该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接受其他人报单,搞了一两个月就停了。
18、彭某2(住湘阴县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危某在湘阴县阁茶楼租包厢从事股指期货交易,他加入一起用危某的账户操作,与余某1的建行帐户进行结算。约1个月后危某回长沙,他通过“贝贝”重新开设期货账户自己搞了约一个月。危某的账户也是从“贝贝”那里获得。他单独开设账户后,与舒健的建行帐户结算。
19、李某3(住湘阴县的证言。证明①2015年5月经曾某介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之前签订《交易账户委托操作协议书》,他通过曾某提供账号和密码登陆软件就可使用本金及配资资金进行交易,他需支付手续费(20多元/手)和月息1.6%的配资利息。他使用本人在信用社账户与对方余某1的建行账号进行结算。自2015年5月27日开始至2015年6月2日停止交易,共投入本金25万,接受配资100万,支付配资利息1.6万元,亏损20万左右。②他不清楚自然人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条件。
20、王某4(住平江县的证言。证明他经戴伟介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他先与余某1签订《交易账户委托操作协议书》,上面加盖坤州大德公司的公章。他用戴伟提供的交易账户和密码登陆戴伟提供的“众期金融资产管理平台”软件交易,这个账户是子账户,他需支付手续费和月利息1.5%的配资利息,他以本人的建行卡与对方尾数1414建行卡进行结算。自2014年12月开始到2015年1月停止交易,亏了四五十万。
21、梅某(住临湘市的证言。证明2015年上半年经长沙期货公司工作人员闾波介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之前签了《交易账户委托操作协议书》,他向余某1银行账号打入保证金后,闾波就发来期货交易的账户和密码,他登陆闾波提供的博易大师软件操作,需支付手续费(300元/手)和月息1.2%的配资利息,他以本人的建行卡账户与余某1的建行卡账户进行结算,操作不到一个月,投入四五十万本金,接受100万配资资金,总共亏了四五十万。
22、徐某2(住临湘市的证言。证明2014年底临湘市长安镇开了股指吧,他常去那里交易,按300元/手支付手续费,最多时一天亏40多万,保守估计亏了100多万。他银行账号显示与余某1的2笔交易的具体情况他记不清了。陈先龙也在那里交易,大约亏了好几十万。
23周礼华(住屈某行政区)的证言。证明大约2014年6月,一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为他下载一个软件,为他开户让他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该人还介绍刘某5、戴某2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他用女儿的农行卡账户跟对方结算。自2014年6月开始至2014年8月停止交易,投入本金35万,接受200万元配资,支付了6万多元利息,亏了30多万。他不太清楚自然人参与股指期货的条件。
24、陈洪波(住岳阳市君山区的证言。证明①2014年底大有期货岳阳营业部工作人员向他介绍坤州大德公司的刘某6,刘某6要他签了协议,他利用刘某6提供的账户和密码登陆“众期金融资产管理平台”进行股指期货交易,支付手续费和月息1.3%的配资利息,他使用的是子账户,大约有5个,他用本人在建行、农行、中行的账户与余某1的2个建行账户结算,从2014年7月开始至2015年9月停止交易,投入一百多万本金,接受几百万配资,一共亏了一百多万。②刘某6还介绍过其他人参加股指期货交易。
25、肖岳广(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岳阳方正期货公司彭某3介绍他做股指期货,有人为他安装了软件,之前他签订了一份协议,他用彭某3提供的多个非固定的以别人名义开的账户进行操作,需支付手续费和配资利息。后又以5万元的风险金在证券公司搞了股指期货。2次玩法一样,只是不同人介绍,从2015年5月中旬至2015年6月中旬停止交易,共亏了20多万元。
26、丰雷(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的证言。证明2014年他与坤州大德公司一客户经理联系后,使用对方提供的子账户,用众期金融资产管理平台进行股指期货交易,支付手续费和配资利息。搞了两个月左右,亏损十几万。
27、祖卫亮(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的证言。证明①他经方正期货岳阳营业部一女经理介绍与一湖北人联系,对方提供配资,他用对方提供的交易账户账号和密码登陆博易大师软件进行股指期货交易,他支付手续费(约30元/手)和月息1.2%的配资利息。之前签了一份配资协议,他用本人的工行账户与余某1的建行账号进行结算。自2015年5月11日开始到2015年6月10日停止交易,亏了约10万元。②龚某手下十多人在楼区人流多的地方开设股指吧,他朋友李芬在那打工。
28、汪维军(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的证言。证明①2015年1月大有期货的老总霍某向他介绍武汉公司做股指期货配资。他签订了一份格式化的期货配资协议,将账户账号和密码登陆众期金融资产管理平台和博易大师两款软件进行交易,支付手续费(约30元/手)和月息1.5%的配资利息,他以本人的建行账户与余某1、刘某6银行账户结算。自2015年1月开始至2015年6月停止交易,共投入200万本金,接受几千万配资,亏了200多万元。②龚某曾向他推荐股指期货配资,他没接受。
(七)湖南省范围内除岳阳外的客户的证言。主要证明不具备股指期货交易资格,利用坤州大德公司提供的子账户和配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亏损的情况。
1、吴兴(衡阳人,住长沙市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经方正中期期货公司长沙营业部业务员王某5介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之前签订了合同,他将钱汇入余某1银行卡后,对方就发来账号、密码和软件链接。他用账号和密码登陆博弈大师软件就可操作。他交易使用的账户有几个,他只需支付手续费(约400元/手)和配资利息(月息1.4%)。他与余某1尾数7898建行卡结算。自2015年5月起至2015年8月停止交易,共投入本金20多万,接受配资二、三百万,支付几万元配资利息,亏损20多万。王某5还介绍彭某4、梁某1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2、彭某4(住长沙市开福区的证言。证明2014年年底他经大有期货贺雅蓉介绍,用众期金融资产管理平台软件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亏损30、40万。2015年1月经王某5介绍又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之前签订了合同,他将钱汇入余某1银行卡后,对方就发来账号、密码和软件链接。他用账号和密码登陆博弈大师软件就可操作。他交易使用的账户有几个,他只需交纳手续费(约400元/手)和配资利息(前三个月月息1.2%,后来月息1.4%)。他以自己的光大银行卡、民生银行卡与王某6尾数8873建行卡、余某1尾数7898建行卡结算。自2015年1月起至2015年7月停止交易,共投入本金30万,接受配资三百多万,支付几万元配资利息,亏损五六十万。
3、王某6(住长沙市开福区的证言。证明①2014年底一刘姓的女子介绍她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她与余某1签订《账户交易委托操作协议书》,上面盖有坤州大德公司公章。她把资金打到余某1的银行账户后,对方通过短信将交易账户账号和密码发给她。她用该账户登陆博易大师软件操作股指期货,需支付手续费和月息1.2%的配资利息,她签过几次这样的协议,每次内容差不多。她是通过本人的建行账户和余某1的账户进行结算。自2014年12月开始至2015年7月停止交易,共计投入本金四、五十万,接受配资四五十万,亏损四、五十万。
4、唐某(住长沙市天心区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坤州大德公司派张力来洽谈股指期货事宜。他跟公司签了合同,然后在武汉直接给他开了户,他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使用的软件是“众期金融资产管理平台”,需支付手续费(60元/手)和配资利息(1.6%的月息),转账至余某1账号。到2015年7月停止交易,投入本金200多万元,接受配资200万,支付配资利息20万,一直输。他不知道自然人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具备的条件。
5、朱某1(住浏阳市的证言。证明①2015年元月份起他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他与武汉坤州公司签订了协议,对方是自然人,他将资金打到对方银行卡上,对方就发来账号、密码,他登陆“众期金融资产管理平台”就可操作期货交易。每次的账户都不一样,账户名不是他本人,他以1%的月息支付配资利息,他每次借用配资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支付利息,还要支付手续费。从2015年元月起炒期货约半年,投入3次,每次20万,每次接受配资200万,支付利息3万,一共亏了20至30万。②他在三家期货公司开过股指期货账户,知晓开户条件。
6、李某4(住郴州市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王黄芝用她的身份证帮她开了一个股指期货账户,绑定了她本人的建行卡,然后几个朋友用她的账户买涨买跌,听说权限是60万,但只用了几万元进行操作,大概做了20多天,亏了几万元就没做了。
7、周某7(住安化县的证言。证明2014年年底她在长沙看见股指吧,觉得可以赚钱。2015年大概6月份,她在安化方正证券的店面里咨询,工作人员介绍说帮她联系注册账号,之后她在《交易账户委托操作协议书》上签了字。工作人员帮她装载众期金融资产管理平台软件,她就用这个软件进行股指期货的交易,需支付手续费(约70元/手)和每月1万多元配资利息。到2015年大概7月停止交易,共投入15、16万,接受了50万配资,亏损10多万。
8、唐海鸥(住株洲县的证言。证明①2015年3月方正期货业务员周敏向他推荐股指期货配资,介绍他在坤州大德公司开户。他在账户委托操作协议书上签字,并按合同约定向对方账户转了4万元保证金和第一个月的配资利息4800元,就开通了股指期货交易的子账户,利用博易大师交易软件平台进行操作。他需支付手续费(约200元/手)及配资利息(月息1.2%)。自2015年3月20日起到4月28日停止交易,投入本金11万,接受配资40万,支付了4800元配资利息,亏损93000元。②对方帐户一是严某尾数9736的中行卡,二是余某1尾数7898建行卡。
9、林某(住桑植县)的证言。证明他于2014年经陈某6介绍用两个湖北人提供的账号进行股指期货交易,只用了几个月,投入40、50万本金,接受100万的配资,配资月利息1.3%,共支付约5万元的配资利息,亏了二三十万。他是用妻子王琼英及朋友王林的身份信息开户,对方提供一个帐户,可以通过账户登录众期金融资产管理平台软件买涨买跌交易,他需支付配资利息及手续费。
10、张某4(住桑植县)的证言。证明①2014年底,陈某6介绍坤州大德公司给他开户进行股指期货交易,坤州大德公司派业务员梁守磊到桑植县指导操作,他与该公司签订协议,对方名叫余某1。公司默认的是“众期金融资产管理平台”,他不会使用,他所用的是“博易大师”软件,需支付手续费和配资利息。他共使用了3个期货子账户。至2015年7月停止交易,共投入100多万本金,接受400万配资,支付了不到10万的配资利息,账户亏完后就停止结算。他用本人的建行卡与对方余某1建行卡结算。②他不清楚自然人参与股指期货的条件。
(八)湖南省外全国各地的客户的证言。主要证明用坤州大德公司提供的账户及配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况。
1、张某5(黑龙江人,住上海)的证言。证明①2015年2月她在湖北娘家时在长江证券工作人员某某勇介绍下参与了股指期货交易,开户前与余某1签订《交易账户委托操作协议书》,盖的是坤州大德公司公章。她将10万元钱打入余某1尾数1414的建行卡,就获得账户账号和密码。她用账号和密码登陆众期金融资产管理平台进行交易。她以1.5%的月息支付配资利息,共投入成本10万元,接受配资50万元,自2015年2月12日开始至2015年3月9日停止,亏了8万。②警方从蒋念念邮箱调取的《账户情况汇总表》有她的账户信息,对应的居间人是张某6,权属人是蔡某4,她跟蔡微信联系过。③她不太清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条件。她还在潜江刘忠波和杨波股指吧里买过股指期货,他们均向客户收取300元/手的手续费。
2、陈某7(辽宁人,住上海)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10日开始使用坤州大德公司的期货账户进行股指期货交易,使用的软件是众期金融管理平台。事前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了警戒线、强某线、配资比例、借款利息、时间等,共投入成本100多万元,接受300万元的配资,以月利息1.17%支付配资利息,每月10日将配资利息转入余某1农行尾数5675账号,共支付了42万元利息。2015年5月停止使用该账户进行股指交易,是亏损的。
3、戴某4(住黑龙江省富锦市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操作的是坤州大德公司提供的子账户。操作软件开头两字为“众期”,之前签订了投资风险协议,利息第一个月是1.3%,第二个月之后是1.2%,配资利息转账至坤州大德公司提供的银行账户里。交易需支付交易手续费,共投入成本110万至115万元,接受配资1100万元,支付配资利息不到14万元。赔了所有本金,剩余1000多元。
4、石林(住内蒙古乌海市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武汉中金某5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何某3、周某8、刘某7跟他签订了一份合同,内容是由他出资50万元做股指期货,如有收益,按照收益的百分之十作为佣金给该公司,赔到本金剩30万元就终止合同。整个投资由该公司负责操作,他不参与,只转账50万元到该公司经理罗金华的账户。何某3等人给他开了户,他能从平台账户看到投资的盈亏,所使用的是众期金融资产管理平台。2015年7月份,他看到投资金额还剩下30万元左右,就联系不上公司和介绍人了,目前登陆不了该平台,他不清楚接受多少配资、支付多少交易手续费和配资利息。
5、宋某1(住甘肃兰州市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中旬开始使用坤州大德公司蔡磊提供的期货账户进行股指期货交易,所使用的软件也是坤州大德公司提供的,进行交易需支付手续费(300元/手)和配资利息,共投入80万元,接受配资160万元,支付22000元利息。2015年6月中旬全部亏损,停止使用该账户进行交易。
6、张某7(住甘肃省古浪县的证言。证明长沙方正证券在古浪的代理陶某推荐他在方正公司申请建立一个账户,他就和陶某约定他出资10.8万元,陶某出资5.4万元,接受配资90万,合伙申请一账户,并利用该账户炒期货。后张多福、朱某2、胡某3在该账户也玩过几次。陶某给张多福等人进行指导,他负责记账,操盘的人是陶某雇来的。每交易一手收取300元的手续费。他共投入成本12.8万元,接受配资90万元,支付两个月的配资利息26000元,亏了12.8万元。
7、刘某8杰(住河南省新郑市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份,他使用李宁提供的期货账户进行股指期货交易,李宁提供了名称显示是“众期”的软件,他使用的是子账户。之前他签了交易账户委托操作协议。交易需支付手续费(20多元/手),他用招行卡账户与对方余某1建行账户结算。他共投入4万元本金,接受配资40万元,进行股指交易不足一个月,支付了4000多元的配资利息,亏损2万多元。
8、于某(住招远市的证言。证明①招远招金期货公司业务员宋某2介绍他到坤州大德公司开设股指期货交易账户。他与坤州大德公司签订合同,利用该公司提供的账户经营股指期货。他下载了众期金融资产管理平台及金某3交易软件,他的股指期货交易点设在招远皮革花园5号楼408、409;②他主要起中间人作用,就是帮客户在上述平台开设账户,从中挣手续费。客户找他开户,他就联系业务经理罗某2或姓戴的经理,客户把保证金打到他卡上,他原数打给坤州大德公司,公司开好账户后发来期货账号和密码并把开户合同快递给他,他再给客户,客户就可以用账号和密码登陆平台交易。③他是通过本人及妻子刘某9的建行卡与余某1尾数1414、尾数7898的建行卡结算的。④他在众期金融平台共开设了十多个账户,客户姓名为“于某1”“于某2”等,有时是几个客户合用一个账户,共发展了十多个客户使用这些账户经营股指期货。交易一手他收取300元,扣除各项费用能纯挣7元左右。⑤他的居间人是宋某2,权属人是罗某2。
9、孔某(住山东省曲阜市)的证言。证明①2014年底至2015年初,在武汉大德公司胡颖的介绍下他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共投入2万元本金,接受20万元配资,支付了2400元配资利息,他是亏损的。②他与余某1签订《交易账户委托操作协议书》,他用胡颖发来的账号登陆众期金融资产管理平台,账户里就有他的本金和配资,他就可进行股指期货交易,只需按月支付配资利息及手续费(比国家标准高0.1-0.2倍),他使用的是子账户。他用建行卡与余某1尾数2878中信银行卡、余某1尾数7898建行卡结算。
10、渠臣(住山东省金乡县)的证言。证明①2014年底至2015年中旬,在孔某的介绍下参与股指期货交易。②在他想交易时,把资金转给孔某,孔某就能随时开户供他使用,除了他名下的账户,还用过几个临时交易账号,随用随开。他使用的是子账户,用孔某提供的账号、密码登陆众期金融资产管理平台软件,就可以买卖股指和大宗期货。他需支付手续费和配资利息,手续费自动扣除,配资利息在配资交易之前就转给孔某。共投入本金20万元,接受配资200万元,支付配资利息3万多元,亏损20万。③他不完全清楚自然人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条件。
11、颜世未(住浙江省杭州市)的证言。证明2015年初孔某为他提供了期货交易的子账户,通过账户密码登陆众期金融资产管理平台,就可以进行期货交易,交易需支付手续费和配资利息。2015年5月份停止使用该账户,共投入约20万元,接受配资约200万,基本都是爆仓。他不清楚自然人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条件。
12、侯某(住福建省沙县的证言。证明①2015年4月至7月,在叶某的介绍下通过坤州大德公司提供的期货账户参与股指期货交易。②他与坤州大德公司签订了协议。他于4月7日通过网银转账21.25万元至叶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后来他都是与余某1联系,分多次支付保证金,至6月底共支付47.8万元的保证金,亏损44.4万,7月10日公司退给他3万余元。③他使用的账户是他人股指期货交易子账户,登陆余某1提供的众期金融资产管理平台就可以进行交易。一开始接受配资100万元,后变成50万元,他以月息1.25%大概支付4万元的配资利息。④他和余某1银行卡结算股指交易资金。
13、万某(住江西省南丰县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在朋友介绍下接触坤州大德公司,公司以1:5比例给他配资150万元做期货,月息1.2%,公司可以对他监控。他配资一个月,付了18000元利息,收回本金。
二、对坤州大德公司经营行为性质认定的书证:
1、湘阴县公安局于2016年3月3日作出《关于请求对武汉坤州大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行为性质进行认定的函》及7.29非法经营案侦查工作开展情况汇报材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的《关于武汉坤州大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行为性质认定的复函》及《补充说明》。确认坤州大德利用管理软件在其实际控制的期货账户下设立子账户,以此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并对客户账户进行资金结算和风险控制。其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之规定,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擅自从事期货业务”。
2、岳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于2014年10月8日向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作出关于“7.29”非法经营案的情况汇报,将何某1为杨某2等人提供众期金融资产管理平台的软件及提供余某1的私人帐户供杨某2等人操作股指期货,并为杨某2等人配资130万的事实向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汇报。总队致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请求对涉案人员的行为性质进行认定。该局于2015年2月10日做出《关于余某1等主体经营行为性质认定的复函》回复:“余某1等人的行为认定为非法从事期货经纪业务”。
3、对期货行为性质认定管辖的相关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证监办发[2007]10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司法机关来访、来函接待和处理相关工作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证监发[2011]11号)《关于规范出具证券期货违法违规事项性质认定意见工作的通知》及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对坤州大德公司非法经营数额认定的鉴定意见:岳阳市公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关于武汉坤州大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报告调整说明》。经鉴定:①坤州大德公司2014年8月13日至2015年11月3日收到客户本金38,312.43万元,为客户提供配资金额256,488.57万元。②坤州大德公司2014年9月至2015年11月3日期间,经营期货业务获取配资利息收入4,936.41万元、手续费收入785.26万元,合计5,721.67万元。
四、其他相关书证
1、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对柯某2等人的开户交易信息及2014年8月4日交易编号为617909的交易记录的查询结果反馈函。证明杨某2没有开过户。柯某2、余某1在多个期货公司开户,赵某1在大有期货公司开户,此三人账户名下有多次股指期货交易。2014年8月4日交易编号为617909的交易进入期货交易市场。该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对蔡某4等27人的股指期货开户及交易查询结果反馈函。证明蔡某4、何某2、江某、金某2云、刘某8、龙涛、王某7、马某、徐路、詹某、张某1、赵某3、周某4在不同期货公司开户,金某2云账户处于休眠状态,这些人名下账户(除龙涛外)有多次股指期货交易。该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对张某8的期货开户及交易查询结果反馈函。证明张某8名下账户有多次股指期货交易。
2、余某1在海证期货开户的相关资料,赵某1在大有期货开户的相关资料。包含:期货交易合同,金融期货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评估表、金融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书、基础知识测试试题卷,可用资金、知识培训确认书等材料。
3、坤州大德公司与严某、徐路、杨某1、余某1、蔡某4、周某4、张某1、高某、周某5、贾某、王某1等11人签订的《借名开户协议书》及对应的《委托书》。约定坤州大德公司借用被借名人名义到银行开户,开设账户的资料、存折(含银行卡)、网银及密码均由坤州大德单方保管并使用,账户中的资金(含本息)均属坤州大德所有,资金使用均由坤州大德自由支配,被借名人出具委托书对坤州大德授权,可直接将账户中的款项提取现金、划账、转出等。
4、多份交易账户委托操作协议书,其中1份为魏某作为甲方与乙方丰洁签订,其余均为余某1作为甲方与戴某4、张某2、李某5、颜世未、张某7、李某4等人作为乙方签订。合同包含:委托内容、合作期限、甲方提供的账户及账户资金、风险保证金、账户交易盈利亏损归属、甲方收益及结算方式、乙方收益及结算方式、操作风险控制、交易细则、其他等事项。约定:甲方提供交易账户及账户内的资金,委托乙方进行交易和操作。合作期限1天、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不等,甲方提供给乙方存有相当于乙方所交风险保证金1.5倍-10倍不等金额的资金的交易账户给乙方操作。乙方足额交纳定金(甲方提供的资金的0.5%)至甲方指定账户,甲方就提供交易账户。账户交易盈利归乙方,乙方承担全部交易风险。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年息12%-19.6%不等的利息,每月预付,不满一月的按一月计算。乙方承担交易手续费,保证金一天一结。还约定了过夜留仓、临近法定长假日的交易规定、账户交易密码等交易细则。
5、坤州大德公司自2014年11月10日至2015年9月28日召开的17次会议的纪要,其中13次由龙涛主持,4次由罗某1主持。多次围绕期货配资、期货主账户风控、股指吧的推广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坤州大德营销部会议纪要2份。讨论股指吧的推广。
6、上海信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众期金融资产管理平台功能作用说明:该平台是提供给期货行业内进行交易管理的软件,主要使用者为期货公司资产管理,现货产业客户内部管理,基金项目资产管理等。上述使用者有需要多人操作同一账户,临时资金调配和各级人员风险控制的要求,其主要功能为账户拆分和拆分账户的风险控制。
7、从蒋念念邮箱里提取的坤州大德自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11月3日的《配资销售情况表》及《201407-201512销售趋势》图表,已经蒋念念、陈某2、胡某1确认,其中的图表为胡某1制作。《账户信息汇总表》反映持有所有主账户开设分账户信息。《股指吧配资客户信息表》反映部分股指吧配资客户信息。其中有杨某2、何某1、等多人。《每日资金报表》具体到每一天的配资,反映了每个交易日新增客户和结算客户的资金情况。《结算账户信息汇总表》反映公司客户已停止使用了的账户信息。《投资部账户》反映公司开展自营业务情况。
8、湘阴县公安局经侦队关于龙涛非法经营案涉案金额及违法所得的情况说明材料。证明通过对蒋念念邮箱里相关文件提取并整理,自龙涛2014年8月13日担任坤州大德董事长、总经理、法人代表后至2015年11月3日,坤州大德公司各业务员累计销售期货配资资金23.7亿余元,收取配资利息4936万余元。
9、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多份。证明坤州大德公司为客户配资的资金来源。
10、胡某1和蒋念念在2015年1月20日至2015年12月3日的QQ聊天记录。
11、从坤州大德总经理室查获的《客户个人信息分析表(地区)》。显示客户总数359个,分布在北京、上海、福建、广东、湖北、湖南等15余个省,其中湖南岳阳地区70名,配资金额1.815亿元,占总资金配比25.39%。
12、从坤州大德公司仓库查获的《期货配资业务价格文件》(坤州大德发文第[2015]003号)显示签发人龙涛,《2015年期货配资价格表》显示龙涛、罗某1、周某2三人在文件底部签字。
13、从坤州大德公司仓库查获的《拜访证监局的纪要》证明2015年3月24日,龙涛、罗某1、叶某等人前往湖北省证监局,向期货监管负责人了解公司的相关业务是否触碰到法律法规红线,影响市场的正常交易或骚乱以及违背证监局规定。经了解,公安机关打击重点是惩治股指吧老板。
14、银行账户交易流水。
①招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包含坤州大德公司尾数0206卡号;金某2云尾数0656卡号;ZHOUJIN尾数9999、6666卡号;余某1尾数6103卡号;严某账号尾数9286、4626卡号;蔡某4尾数7347卡号、董某尾数7912卡号的流水。
②中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包含ZHOUJIN尾数9515卡号、叶某尾数4743卡号、严某尾数2244卡号、魏某尾数6196卡号的流水。
③余某1账号交易明细:农行尾数5675卡号、中信银行尾数7576、2878、9258卡号,建行尾数1414、7898卡号的交易流水,显示与张某8、吴某2、孔某、唐某、梁某2、汪某、于某、戴某4等多人有资金往来。
④龚某工行尾数9366、2893卡号的流水,显示与余某1建行尾数1414账户有往来;
⑤蔡某2建行尾数2959卡号的流水,显示与龚某、蔡某4等人有往来,尾数1475、尾数8800卡号的流水,显示与严某、余某1、龚某有往来。
⑥彭某1尾数9084卡号的流水,显示与余某1、霍某、金某2云等人有往来,其中金某2云多次返佣。
⑦周某4建行尾数3770账号、尾数8899账号、尾数8582账号的流水。
⑧严某尾数2103账号的流水,显示与海通期货公司、张某8等人有往来。尾数9736账号的流水,显示与长江期货公司、宏源期货公司、德盛期货公司、申银万国期货公司、于某、张某8、朱某1、陈洪波、蔡某2等人有往来。
15、警方从建行调取的杨某22014年7月向余某1尾数1414账户存入资金的凭单及湘阴县旭东大酒店601房电脑屏幕及下单界面截图。
16、从武汉市工商局调取的武汉坤州大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含核准登记通知书、变更通知书、企业信息咨询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从上海市工商局浦江新区分局调取的联鸿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
从岳阳市工商局调取的金某1期货有限公司岳阳营业部工商登记资料含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等。根据金某1期货公司的文件,2014年1月20日岳阳营业部负责人为何某1,聘任期至2014年12月31日。
17、坤州大德公司网站首页截图。
18、警方接受本案客户提交的证据材料:其中①陈某72014年3月10日至2015年5月10日的银行交易流水证明他与余某1尾数5675、1414账号有过多次交易;戴某4尾数8701的账号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8月1日的明细清单;刘某8杰2015年5月10日至2015年5月19日的银行流水显示与余某1尾数7898账号有过交易往来;渠臣于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网银交易明细截图;侯某尾数6129账号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交易明细清单,显示侯某2015年4月7日跨行转账21.25万元,2015年7月10日他行汇入33788.37元;周某7农行尾数7671账号自2015年4月至2015年9月的交易明细清单。唐海鸥的银行账号2015年3月21日至4月28日的交易明细证明与余某1尾数7898账号多次交易。②余某1与戴某4、严某与戴海鸥、余某1与黄某1签订的交易账户委托操作协议书。③熊某和杨某2、王某2三人以“杨某2”名义用“众期金融资产管理平台”软件进行股指期货交易的结算单。④熊某参与期货交易的建设银行存款凭条及何某1的名片。证明2014年7月25日向余某1尾数1414账号存款3万元。
19、从坤州大德营销部查获的《营销文件》、《公司配资业务的规范性文件》等文件,《2014年度营销员业绩统计总表》显示叶某排名第一,为4亿余元;《2014年度资金销售情况表》显示当年销售合计119167.75万元,客户650人。叶某的黑色笔记本记载了坤州大德的办公会议等内容
20、湖南省公安局《关于对湖南湘阴“7.29”非法经营案调查取证的通知及协查材料》,多地公安局出具的部分人员无法联系取证、无法提供相关证据的情况说明。
21、何某1、龚某从坤州大德公司获取返佣情况一览表
22、何某1被判刑的法律文书,已确认她为坤州大德公司介绍客户,让客户用坤州大德公司提供的账户及配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事实。
五、提取记录。
1、岳阳市公安局网技支队证据提取工作记录。①通过对大有期货和海证期货数据库文件调取信息的分析,诸如杨某2、张某8+序号这类多名投资者通过软件被赋予交易员的身份,并由此得以进入股指期货市场参与交易。②通过对涉案计算机提取证据,显示:流程再造、岗位设置、风险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学习心得体会总结、网站功能说明等内容。
2、警方从坤州大德公司调取证据通知书及2015年12月4日从该公司调取的《交易账户委托操作协议书》、《公司章程》、《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会议纪要》、《股指会所策划书》、《股指会所策划书》、《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等书证。
3、警方从坤州大德公司财务室调取证据通知书及2016年6月23日从胡某1处调取的《利润表》及《收入明细表》
4、警方向银行发出的协助调查通知书。
5、警方于2015年12月12日从蒋念念的电子邮箱提取多份涉案邮件的笔录,并将电子文档打印成纸质文档。
6、警方对坤州大德公司的搜查证。2015年12月16日从叶某的电子邮箱提取“股指会所介绍”邮件的笔录及坤州大德业务员为推广股指会所(股指吧)业务制作的PPT。
7、警方于2015年12月11日对坤州大德公司的搜查笔录。从坤州大德总经理室搜出《会议纪要》、《融资奖励方案(暂行)》、《截止10月股指吧销售情况统计表》、《1-10月销售情况表》、《客户个人信息分析表》等文件;从叶某的办公室搜出《2014年度资金销售情况表》、《2014年度营销员业绩统计总表》、《股指工作室团队组建规划》、《会议纪要》、等文件、黑色平面笔记本一个;从坤州大德仓库搜出《期货配资业务价格文件》《借名开户协议书》11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42787号)、《拜访证券局的纪要》等文件;从坤州大德大厅运营中心搜出余某1所使用的联想电脑主机一台;从坤州大德会议室搜出黑色笔记本电脑一台。将上述物品予以扣押的决定书、清单。
8、警方于2015年12月16日对坤州大德公司的搜查笔录,从财务室搜出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的多本会计凭证,将上述物品予以扣押的决定书、扣押清单。
9、警方于2015年12月23日对坤州大德公司财务室电脑里的明细分类账电子账本的提取笔录,将明细分类账电子账本由该公司财务人员现场打印成两本纸质账本,并经胡某1确认。一本为2013年第1期至2014年12期,第二本为2015年第1期至2015年第11期。
10、警方于2016年7月14日对坤州大德公司调取财务报表及资料的通知书。从财务室电脑里将利润、收入表予以提取的笔录。由胡某1将2014年度《利润表》及《收入明细表》和2014年度、2015年度《利润表》及《收入明细表》,2014年度、2015年度《管理费用明细表》、《销售费用明细表》合表的电子档打印成纸质档予以提取。
六、被告人龙涛的供述,供认任坤州大德公司的法人代表及总经理,占49%的股份,全权负责坤州大德决策。公司自成立就为客户提供期货配资,他接手后继续做期货配资业务,对客户的交易资格没有甄别,不知道是否具备期货交易资格。公司与严某、余某1、蔡某4等人签订了《借名开户协议书》和相应的《委托书》,将他们的帐户借给坤州大德使用,所开设帐户的资料、存折(含银行卡)、网银及密码均由公司保管并使用,帐户的资金含本息均属公司所有。余某1在坤州大德公司任结算岗,以个人名义与多名客户签订签订《交易帐户委托操作协议书》,由客户交纳风险保证金,坤州大德提供期货交易帐户及帐户内的资金委托客户进行交易与操作。提供的帐户是“众期金融资产管理平台”软件的子帐户,客户利用子帐户进行期货交易,所提供的资金来源于坤州大德公司和基金公司合作发行的理财产品。坤州大德开展期货配资业务未经任何部门批准。
七、辨认笔录:
1、熊某指认何某1是为他介绍配资让他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人。
2、何某1分别指认罗水利、钟某、黄某2、何某2是她为坤州大德公司发展的期货配资客户。
3、叶某指认龚某是为坤州大德公司开展期货配资介绍客户的金某1期货有限公司岳阳营业部员工。
4、叶某指认张某8是接受坤州大德配资的上海宋钱公司员工。
5、陈某2指认ZHOUJIN是坤州大德公司的财务总监。
6、叶某指认郭任重是为坤州大德介绍配资客户的居间人。
八、其他书证:
1、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湘阴县公安局暂扣坤州大德公司1000万元整。
2、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就该案指定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的移送通知书。
3、湘阴县公安局经侦队出具的龙涛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材料。证明在侦办“7.29”非法经营案中,告知叶某要求通知龙涛回公司配合调查,叶某与龙涛联系后,反馈龙涛在北京,民警可前往北京与龙涛见面。2015年11月25日,叶某反馈龙涛将于11月27日到公司,民警可到公司与其见面。2015年11月27日,湘阴警方前往武汉公安局武昌分局,要求协助抓捕龙涛。当日武昌分局将龙涛带到执法办案区移交湘阴警方。
九、视听光盘2个。含蒋念念邮箱提取资料、对胡某1、蒋念念、余某1手机提取的资料、坤州大德应湘阴县警方要求提供的结算单和统计表、赵某1开户资料。
十、武汉市武昌区司法局关于对被告人龙涛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报告。证明被告人龙涛过往表现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十一、被告人龙涛的户籍资料。
以上所有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被告人龙涛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涛所犯罪名成立。
二、辩护人提出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其理由:鉴定意见所依据的材料真实性存疑,且没有最关键的财务资料。经查,坤州大德公司未向警方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资料,这从胡广辉的证言可以得到印证,而鉴定意见最基础的资料是从坤州大德员工邮箱里提取的《每日资金报表》、《账户情况汇总表》、《业绩报表》等,该表格是由分属于该公司不同部门,分管不同工作的员工分别制作,相互核对无误后才予以留存的,并经上述人员分别确认是该公司真实经营状况的反映。警方在公司员工毫无防备的情况下提取该证据,其真实性不再存疑。辩护人提出鉴定意见分析论证方法不当。鉴定意见认定坤州大德公司经营期货业务金额包括客户投入的本金和配资金额,没提供相应的专业规范。本院认为,坤州大德公司擅自从事期货业务,为客户提供交易子账户并配资,不对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投资者适当性进行审查,使得许多不具备交易资格的客户参与其中,并且其交易进入了期货市场,同时坤州大德公司控制了客户的本金和配资,故客户的本金及配资总额是坤州大德公司非法经营的数额。辩护人还提出鉴定意见对经营数额和获利数额的鉴定结论错误。经查,鉴定意见只确认了坤州大德公司经营期货的数额及经营期货业务获取的配资利息和手续费收入,并没有确定非法获利数额。
三、被告人龙涛提出指控认定坤州大德公司非法获利5000万余元不实。公司是亏损的,没有获利。经查,坤州大德公司为客户提供期货交易子账户并提供配资,公诉机关出示的多名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证明配资资金来源于坤州大德公司与基金公司合作开发的理财产品,配资资金有成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答复:非法经营罪中的“违法所得”,应是指获利数额。即以行为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即非法经营数额),扣除其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部分后剩余的数额。本案坤州大德公司为开展配资业务向基金公司支付的理财产品的利息属于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认定坤州大德公司的违法所得,应当核减该部分支出。公诉机关的指控未予核减,故指控非法获利5000余万元不予认定。龙涛的此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四、辩护人提出湖南证监局对坤州大德公司经营行为性质认定的复函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经查,公诉机关出示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文件规定:“证券期货业务咨询和认定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性质的事项,会机关负责接待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来访、来函,派出机构负责接待和处理辖区内司法机关的来访、来函”。“派出机构受理、办理辖区内公安、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商请出具认定意见的事项”。故湖南证监局就湘阴警方的请示有管辖权,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明确规定“证券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司法机关办案需要,依法就案件涉及的证券期货专业问题向司法机关出具认定意见”。据此,湖南证监局的复函具有合法性,且该复函已载明“根据来函及所附证明材料”,复函内容完整。应予采信。至于辩护人提出的复函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已经湖南省证监局予以更正。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五、被告人龙涛掌管坤州大德公司期间擅自从事期货业务,其非法经营数额高达20多亿元。被告人龙涛非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经营过程中是否获利、获利多少并不影响龙涛的犯罪构成。
六、被告人龙涛经电话联系,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对龙涛减轻处罚。被告人龙涛自愿缴纳罚金,且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坤州大德公司员工使用的电脑是供犯罪使用的财物,应予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龙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三百零五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没收联想电脑主机一台、黑色笔记本电脑一台,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姚春华
审判员蒋武
人民陪审员谭川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周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