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外省交易场所未经批准在广西区内开展经营活动的风险提示
桂金监叁函〔2020〕55号
各市、县(市、区)金融办:
近日,我局收到相关线索,反映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等公司未经批准,涉嫌在区内开展交易场所展业活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2号)的相关要求,交易场所的会员和其他经营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分别向交易场所所在地以及会员、其他经营服务机构所在地监管机构备案,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为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再次提示广大投资人,我区未批准任何交易场所在区内开展经营活动,如有属于违规经营行为。请投资人认真核实交易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类交易机构相关信息,此类机构除取得金融管理部门开展金融业务许可事项外,均不得在广西区内发行、销售或代理销售、交易金融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金融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社会公众进行融资或销售金融产品。请广大投资人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不断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杜绝参加此类违规的金融行为。
特此通告。
202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