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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虚假期货平台狂卷6500万元
作者:徐涛 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08日
一个49人的诈骗团伙利用虚假期货平台大肆实施诈骗,导致682名被害人近6500万元血本无归。记者昨天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对这起诈骗案件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两名主犯赵某、庄某分别获刑12年9个月、12年6个月,并处罚金。其余47名被告人以犯诈骗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1年9个月至7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海门法院一审查明,2018年7月以来,被告人赵某以深圳市前海佰汇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名义,使用被告人陈某、钟某等提供并维护的虚假网络交易平台,伙同多名被告人等虚构投资期权的事实,隐瞒资金由赵某私人控制的真相,非法占有被害人资金。其间,赵某等通过事先约定对被害人“亏损”进行分成的方式招募各代理商。各代理商按照固定套路及“话术”实施诈骗。

   经查,这一诈骗团伙有固定作案流程,成员之间分工明确。首先,业务员等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的手机号码(内部称为“资源”),通过微信添加“资源”为好友,再以分析学习股票等为幌子,诱骗被害人加入股票交流微信群。在群内,业务员等分别扮演“老师”和“股民”,由这些虚拟的“股民”对“老师”进行吹捧烘托,骗取被害人对“老师”的信任,再将落入圈套的被害人拉入“内部股票交流群”等,并套取被害人信息,筛选出“优质”被害人。

   等到被害人上钩,“老师”就开始推荐所谓“期权”了。被害人被引至赵某等设置管理的网络直播间后,假冒讲师开始讲解股票知识,并通过铺垫、“漏盘”等方式推出“期权”概念。此后,“业务员小号”等发送虚假盈利截图,诱骗被害人到虚假的网络交易平台“入金”。“入金”的被害人,会被拉入“业务员小号”等组建的微信群内,以防止干扰其他潜在被害人。

   “入金”后,被害人真的能如愿盈利吗?事实上,该团伙会利用不合理的权利金率,故意推荐由股票分析师等选择的波动不大或者下跌的股票让被害人购买,通过人为控制引导的方式造成被害人严重“亏损”的假象。为防东窗事发,在被害人“损失”后,“业务员小号”还会以“执行力不足”“行情不好”“自己也亏了”等理由“安抚”被害人。对于部分投诉报警的被害人,赵某等则会打着公司名义以退回资金为条件,要求被害人撤回投诉报警,同时与被害人签订《和解协议书》,再拖延、压低退回资金,进一步掩盖诈骗事实。

   经对虚拟网络交易平台数据审计,被害人共计682人,涉案金额共计6842万余元,扣除客诉退款共计344万余元,未追回的被害人损失共计6498万余元。

   一审法院另查明,被告人庄某以深圳国元盛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伙同多名被告人,以事先约定对被害人“亏损”进行分成的方式作为赵某的代理商,并自行组织代理商团队或以事先约定对被害人“亏损”进行分成的方式发展下级代理商,采用上述方法实施诈骗。经统计,涉案金额共计4017万余元,扣除客诉退款共计245万余元,未追回的被害人损失共计3772万余元。公安机关现场查获采用上述方法实施诈骗的共计11个作案地点的代理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庄某等47名被告人利用网络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某、钟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软件开发及维护、支付结算帮助等技术支持,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49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海门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法院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犯罪所得,发还各被害人。

   一审判决后,庄某等22名被告人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通讯员张美芳 古林 记者王玮丽

法官说法

   一审判决后,庄某等上诉人辩称自己只是犯了非法经营罪,认为一审定性有误。那么,庄某的非法行为究竟如何定性?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该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方永梅说,本案中,赵某等人招募代理商、庄某等人组织代理商团队或者发展下级代理商,以投资股票期权为诱饵欺骗被害人,导致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到虚假的网络平台进行投资,从而实现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实际上没有经营证券期货业务,涉案“平台方”“代理方”人员的行为均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的是诈骗罪而不是非法经营罪,故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南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