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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华谊嘉信(300071)索赔征集公告
作者:徐涛 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07日

华谊嘉信(300071)索赔征集公告

一、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徐涛律师认为,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者有望获赔:截至2020年6月24日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
(提示:上述索赔区间并非法院认定的最终索赔期间,如有变动,我们将根据案件进展有变动会第一时间提示投资者)

二、违法事实
2018年11月26入晚间,华谊嘉信(300071)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证监会查明,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 华谊嘉信 2013 年 12 月 3 日公告的上市公告书存在虚假记载;
二、 华谊嘉信未按规定披露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三、 华谊嘉信《2013 年年度报告》、《2014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自 然人股东刘伟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度,证监会拟决定:
一、 对华谊嘉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四十万元的罚款;
二、 对刘伟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的罚款。
目前,本律师正在开展投资者索赔登记,索赔条件暂定为:
,在2013年12月3日到2018年5月17日之间买入华谊嘉信(300071)股票,并且在2018年5月17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以及在2020年6月24日之前买入华谊嘉信(300071)股票,并且在2020年6月2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准备发起索赔。
三、索赔依据及赔偿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
“第二十九条 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发行市场虚假陈述,导致投资人损失的,投资人有权要求虚假陈述行为人按本规定第三十条赔偿损失;导致证券被停止发行的,投资人有权要求返还和赔偿所缴股款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利息。
第三十条 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
(一) 投资差额损失;
(二) 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四、维权时提供的材料较为简单:
1.身份证扫描件(有的法院需要身份证公证书);
2.股东卡或开户证明(到营业部办理);
3.对账单(从第一天买入至最后一天卖出或持有到现在;到营业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