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唐民悦房改房产权认定问题的复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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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唐民悦房改房产权认定问题的复函 建住房市函[1999]005号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你司(98)司公函018号函和(99)司公民便字0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目前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以城镇职工家庭(夫妇双方)为购房主体,且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本案中,唐民悦按房改政策购买住房时享受了其配偶的工龄优惠,该住房应当视为其夫妇双方共同购买。因此,我司认为,该住房应视为唐民悦与其配偶共有财产。 此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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