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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保护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作者:张洪强 律师 时间:2015年08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保护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1990]民他字第38号
颁布时间:1990-10-13
实施日期:1990-10-13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1990年10月13日 (1990)民他字第3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新法民请字第2号《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冯树源从胡强处“借款”的行为既已被认定为诈骗罪行,胡强追索冯树源所“借”4万元则属刑事案件中的追赃问题。因此,对胡要求受冯欺骗的“担保人”代偿“借款”的纠纷,人民法院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