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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案件审查起诉中的人员、信息、资金审查
作者:张洪强 律师  时间:2016年11月21日
  电信诈骗案件审查起诉中的人员、信息、资金审查
  针对网络电信诈骗案件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互不见面,且犯罪嫌疑人数量庞大,难以确定一一对应关系的问题。笔者认为,检察人员审查此类案件时要重点关注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在“人员、信息、资金”方面的三维关系,做到三维并重。
  一是人员维度的审查。与传统的辨认、指认等不同,对这类案件人员的审查需围绕犯罪窝点的客观证据,并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加以综合分析,建立对应关系。网络电信诈骗一般是团伙作案,组织严密,分工细致,各犯罪嫌疑人往往通过“流转单”等来传递被害人的相关信息。“流转单”记载了被害人身份、诈骗数额、时间等信息。检察人员在审查中要注意将这些信息与被害人的陈述、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相互比较,查清被害人的身份、被骗时间、金额等要素与“流转单”有无印证关系。如果来源不同的证据要素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排除合理怀疑,就可以认定犯罪事实。另外,网络电信诈骗犯罪团伙考虑到“安全”问题,往往频繁更换犯罪窝点及组成人员。在既没有查获“流转单”等相关书证,也没有调取到通话记录等电子证据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案件细节,将犯罪事实与犯罪窝点建立对应关系。
  二是信息维度的审查。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借助网络IP技术通过语音群呼拨打诈骗电话,所以侦查机关电子证据远程勘验调取的IP地址、通话记录等可以成为案件的核心证据。因为,IP地址一方面与犯罪地址之间有唯一的对应关系,另一方面与网络电话的通话记录之间也有唯一的对应关系。检察人员在审查中要注意的是侦查机关是否根据通话记录中被害人的信息找到被害人,再结合被害人的报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被害人陈述与诈骗编造内容的对应性,将被害人被骗的事实与犯罪窝点关联印证。这样,通过IP地址和通话记录的唯一性、确定性建立网络信息链条,也可以得出唯一结论。
三是资金维度的审查。这类案件的被害人将钱款汇到犯罪嫌疑人指定的银行卡后,诈骗团伙组织者通常会安排专人将大额钱款分散打到数百张取现账户上,再由取现人员将已经转移到取现账户上的钱款从ATM机上取出。显然,在一般情况下,侦查人员很难追踪某次具体诈骗资金的流向。但是可以通过重点审查犯罪窝点和银行卡之间有无关联性来判断。有的案件通过交易记录向上倒推后,发现该窝点其他犯罪嫌疑人操作过被害人汇款的银行卡;有的案件在犯罪窝点可以发现被害人汇款的银行卡的卡号、密码等信息。尽管这些证据无法证实被害人是否被该犯罪窝点的犯罪嫌疑人所欺骗,但可建立犯罪窝点与银行卡之间的对应关系,证实两者之间存在密切联系。然后,再结合被害人陈述等证据综合认定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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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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