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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银商、游戏充值代理的风险以及定罪量刑标准。
第二部分:银商、游戏代充被抓如何争取无罪和最轻的处罚。
第三部分:如何降低罚金、避免合法财产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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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有人向像我咨询,游戏币代理倒卖游戏金币赚差价构成犯罪吗?给网络游戏做充值代理违法吗?银商工作室为赌客上下分被抓怎么判刑判几年等问题,由于此类银商类犯罪是新型犯罪,存在取证难、定性难的问题,很多人不知道该如何争取无罪和罪轻的处罚,这里我就讲一下这一类案件的处理技巧和思路。
各类游戏的银商、充值代理多如牛毛,被刑事立案的很少,即使有些被公安机关立案的,也有很多因为证据不足撤案的,被判刑的更少,这让很多人对银商、充值代理、倒卖游戏币的性质产生误解,认为是灰色地带,没有犯罪风险,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作为银商、充值代理,千万不要高估自己的避险能力,忽视了这其中的刑事犯罪风险,倒卖游戏币做银商、充值代理,稍微不慎,就有可能触犯刑法。
第一部分:银商的分类以及定罪量刑标准
一、银商(币商)的分类:
网络游戏中的“银商”或“银子商”,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游戏为玩家提供网络游戏虚拟币(虚拟币可能表现为各种点数、钻石、游戏币、积分等形式),以及提供虚拟币与人民币兑换和结算服务的中间商,或者为网络游戏提供充值服务的代理。
根据我遇到的案件情况,我将银商分以下三种情况:
1、赚取差价、服务费的银商:倒卖各类游戏的游戏币,低买高卖赚取差价,或者为各类网络游戏(包括合法网络游戏、赌博游戏、私服游戏等)做充值代理,赚取服务费。
2、购买赌博平台的银商账号/充值代理权,接受赌客充值,为赌客上下分赚取差价和赌博平台的奖励或佣金,甚至成立工作室,搭建专门的支付平台、跑分平台等。
3、接受赌博平台的指派,共谋的银商,即官银商,将从赌博平台获取的游戏币出售给各级代理商或赌客。
二、银商的刑事犯罪风险:
(1)网络游戏的充值代理违法吗?
1、明知是赌博游戏、私服游戏而为其担任充值代理是违法的。
2、为合法网络游戏做充值代理是否违法要分以下两种情况:
①只是接受充值,不违法。
②如果涉及下分就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2)游戏币代理商违法吗?
1、明知是赌博、私服等违法游戏而倒卖游戏币的,违法。
2、为合法网络游戏做游戏币代理商,是否违法分两种情况:
①只是从游戏官方拿货,销售游戏币的,不违法。
②如果涉及游戏币的回购或者套现,有可能违法。
(3)银商、游戏的充值代理构成犯罪的条件:
1、为游戏币变现提供渠道。
2、与赌博平台、私服共谋或接受赌博私服平台指派。
3、明知是赌博游戏、私服平台仍提供资金结算服务。
三、银商、游戏的充值代理涉嫌犯罪的罪名以及定罪量刑标准:
1、银商、充值代理涉嫌开设赌场犯罪的,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判决5年以上有期徒刑。
2、银商、充值代理涉嫌赌博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3、银商、充值代理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单处罚金。
第二部分:银商如何争取无罪和最轻的处罚
此类犯罪是新型犯罪、取证难,定罪难,我们要掌握此类犯罪的定罪难点所在,掌握切断证据链的技巧,用合法的思维和手段争取到取保候审、不予公诉、罪名不成立及最轻的处罚。
一、从证据上争取不立案、不批捕、罪名不成立和罪轻的处罚。
例如在案号为:宁六检刑检刑不诉[2021]Z66号案件中,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和某游戏网站通谋,共同开设赌场的证据仍不充分,虽然公安机关指控张某出资100万元购买充值设备并获利50万元,但最终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起诉。
1、是否有证据证明涉案的银商账号、游戏账号ID、充值端口是犯罪嫌疑人持有并使用。
银商账号、游戏账号ID一般都不是实名制的qq、手机号等信息注册或绑定,并且银商账号经常被买来买去,最终谁持有并使用该银商账号,有时难以查明。在很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都辩解涉案的银商账号、充值端口不是自己的。
我们律师在办理案件时,首先要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内容,审查是否有可能切断涉案的银商账号、充值端口与犯罪嫌疑人的对应和关联性。律师在办理案件时要审查相关账户的开户信息、交易时间、转账金额、交易IP、MAC等证据。
2、交易网络、交易行为以及资金流向是否查清。
我们在办理案件时,要看银商、充值代理的交易网络、交易行为以及资金流向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能否将被告人从游戏币、赌资流转的体系中分离出来。如果能,则有可能争取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争取到不立案、不批捕、罪名不成立和最轻的处罚。
银商平台收取结算的资金往往数额巨大且资金流向复杂,由于银商平台所实际控制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账号繁多,侦查机关往往无法完成全部“追踪”工作,参赌人员遍布全国各地甚至全球,身份难以确,并且参赌人员明知赌博违法,不愿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无法追踪线下交易信息,导致银商的组织架构、交易网络、资金流向难以查清,仅依赖游戏数据对银商进行判别存在误伤。
(1)游戏平台服务器数据是否获取,取证程序是否合法。很多此类案件银商对接的游戏平台的服务器在境外,侦查机关取得服务器数据难。
(2)是否存在资金账目、资金交易、网络信息、通讯信息数据等,要重点审查银商平台的资金量是否与买家卖家的记账数量是否吻合。
①游戏币的买家是谁,每笔交易的时间、金额。
②游戏币实现流转的方式否查清,例如一些网络游戏通过逃跑或赠送的方式实现游戏币的转移交易,要审查是否形成流转链条证据链,包括游戏玩家与银商之间、上级银商与下级银商之间游戏筹码的转移证据链。
③人民币的资金流转证据链是否形成,是否与游戏币流转相互印证。
(3)银商、充值代理控制的账户能否查清。
A、控制的具体账户能否查清。银商、充值平台可能绑定了大量银行卡及微信、支付宝、拼多多、淘宝、虚拟币等第三方支付账户,所控制的账号往往随时处于变动之中,不断有收款码被冻结,不断有新的收款码加入,要查清银商平台平台以及充值代理涉案账户的数量以及存续期是很难的。例如某棋牌平台案件,参赌人员的部分投注金额经银行卡辗转流入1564个支付宝账户,数量之多,使得查证、追踪困难。
B、账户属性能否查清:哪些账户是收单账户、哪些账户是清算账户、哪些账户是中转过渡账户、下分账户。
C、账户主体能否查清。多是空壳公司和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或个人跑分账户,查清账户主体以及实际控制人有难度。
(4)资金来源是否查清、客户是否查清。
3、是否有证据证明银商、充值代理对应的游戏平台具有赌博性质。
随着网络游戏的隐蔽性进一步增强,游戏平台直接设置结算提现模块的情形已经少见,因无法掌握平台资金交易、勾结内容等证件情况,单凭供述和证言,难以有效证实游戏平台为赌博平台,并且有些银商在案发时,其对接的平台已经关闭不在运营,是很难证明一个不在运营的平台是赌博平台的。
对于娱乐游戏与赌博的区别、兑换虚拟货币“银商”的定性均有争议,在司法实务中并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从灰色地带到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均有涉及。这就要求我们在办理案件时需要熟练掌握网络游戏与赌博网站的区别标准以及证据的证明要求,以及涉案网络游戏的具体游戏规则,找到涉案游戏规则中的有利点和模糊地带,用专业的思维和对证据的质证把握技巧争取认定为合法的网络游戏而非专门用于赌博的网站。关于这方面的知识和经验我已经详细介绍过,这里就不在重复,有兴趣的可以来电一八二一零二零三九二六交流。。
二、从性质上争取最轻的认定。
如果不能从证据上争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争取到不公诉和无罪,则要考虑争取为最轻的性质认定,最常见的是争取认定为处罚更轻的赌博罪或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争取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举三个案例:
①谢某案,法院没有采纳检察院的意见,由开设赌场罪并更为处罚更轻的赌博罪。
谢某作为游戏币代理商,为赌客上下分,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成立赌博网站共犯,要求以开设赌场罪判决,而法院判决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 被告人谢某与网站控制人就游戏币兑换存在共谋,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最终按更轻的赌博罪定罪。
②吕某案,法院没有采纳检察院的意见,由开设赌场罪并更为处罚更轻的赌博罪。
吕某是为游戏玩家上下分的银商,它的行为对象是游戏的玩家,并非赌博网站,最终法院没有采纳检察院的公诉意见,法院认定检察院起诉吕某构成开设赌场罪罪名不成立,吕某构成处罚更轻的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
③何某案,认定为处罚较轻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非开设赌场罪或赌博罪。
何某为某棋牌做充值代理,为赌客上下分,被湖南某区法院认定为帮信罪,主犯被判决10个月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争取性质更轻的认定:
1、银商、充值代理与赌博平台之间是否存在共谋或指派关系。
2、银商、充值代理服务的对象是赌客还是上游赌博网站。
3、银商、充值代理的利润来源是来自游戏币的差价、收取的赌客充值的服务费,还是网站的佣金或返利。
第三部分:如何降低罚金、避免合法财产被没收。
充值金额、上下分金额、获利金额的认定,不止关系到被告人刑期的高低,还关系到被告人罚金的高低、被追缴赃款的金额。
司法机关常用的认定金额的思路:对银商、充值代理所控制的众多账户以及赌博网站中的充值账户进行鉴定,根据各账户的流水金额计算赌资、违法所得金额。
我们律师在辩护时,一定要注意此类案件金额认定时常出现的问题,掌握专业的思维和技巧,争取最低的金额认定,从而降低刑期、罚金和被追缴的金额。
1、非涉案平台的金额不能认定为涉及本案金额。
很多银商、充值代理可能为多个平台提供服务,和上游网络游戏以及博彩之间呈现一对多、多对多交叉服务态势,银商控制的账户资金来源复杂,可能来源于其他游戏平台或赌博平台的,如果办案警方并未对其他平台立案或侦查取证,则不能将被告人涉案账户里的金额流水全部算成涉案平台的金额。
例如我去年办理的浙江某银商案件,警方冻结了被告人妻子名下银行卡上千万的资金,虽然被告人无法说明这些财产的来源,但警方亦没有证据证实这些财产全部来源于他们侦办的A银商平台的获利,有证人证明被告人还涉及B银商平台和C银商平台,但办案机关并没有对B银商平台和C银商平台立案取证,最终办案机关将这些财产解封。
2、正常的游戏玩家的充值金额、上分金额应该剔除。
①一部分玩家是单纯的以“娱乐”目的而进行的充值,充值的目的或者为了购买游戏装备或者为了达到更高等级的游戏玩家身份,由于其并不存在赌博的目的,其充值理应不属于赌资,应予以扣除。
②在一些赌博平台中,即存在赌博类游戏,也存在非赌博的娱乐性游戏,该类平台的玩家,账户之间存在普通游戏玩家充值金额和赌客充值金额混同的情形,因此不能仅凭账户流水和余额来认定赌资的最终金额,需要根据参赌人员的ID对涉案金额予以筛选、比对、去重,对于那些参与合法游戏的充值金额应该予以识别,不能认定为赌资。
3、要注意以下情形对银商涉案金额认定的影响:
①银商自己购买游戏币、或后台数据中是否存在打入银商自己控制小号的情形。
②是否存在银商自己使用或者推广赠送的情形。
③是否存在事后给买家返利的情况。
④是否存在帮客户转分、朋友借分、银商之间互转互借的情况。
1、被告人自己能否对相关资金以及流水给出相关解释。
在计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时,举证责任应由检方承担。我们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违法所得金额要看有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要看被告人自己涉案账户的财产是否有合理的相关解释。
例如我在2019年处理的某平台案件,侦查机关认定违法所得两千余万,最终只认定了七百余万,还有在浙江处理的某平台网络犯罪
案件,涉案金额降低了七千万左右。
还有江西省张某案件,检察院指控张某违法所得2800余万,最终法院只认定张某的违法所得为984万。
在判决书中,审判法官明确提及:“第四、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其开设的一个山货店的年收入约200万元,这部分收入也是存在被告人张某甲的账户上,还供述其父母的收入也在一起,具体多少,公诉机关也没有证据证实;第五、被告人姜某甲、张某甲的购房等开支均由被告人张某甲的银行账户支出。因此公诉机关的计算方式不能排除合法收入。以被告人姜某甲、张某甲在酷K、宜加电玩网络游戏中分得的收入认定为其非法收入比较妥当。综合4和5两点,被告人姜某甲、张某甲分得非法收入984.3091万元。故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甲、张某甲的非法收入为2800余万元不予支持,对被告人姜某甲、张某甲的辩称及其辩护人意见予以采纳。
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从被告人的行为情节上争取最轻的处罚,例如争取认定为从犯,争取从自首、坦白、退赃、认罪认罚、预缴罚金等情节方面努力争取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等。
银商、充值代理、第三方第四方支付等网络支付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取证、审查逮捕、起诉、审判涉及的问题十分复杂,包括刑事管辖、立案条件和标准、证据的调取、收集、固定、证据的采信等由于相关程序性规定的不完善,办案人员缺乏经验,程序违法事项时有发生,甚至一些费劲周折获取的证据,因程序严重违法而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加之这类犯罪是新型犯罪,涉及大量的计算机、网络、网络大数据恢复、电子取证、虚拟币、金融等专业知识,这都亟需律师提高自身法律素养和技术素养,并加强研究。只要我们律师加强对这类犯罪的研究学习,才能办理好这类新型犯罪案件,才能用合法手段维护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
作者:张洪强律师,禁止转载复制剽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