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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续签,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作者:谈自成 律师  时间:2015年06月16日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续签,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件基本情况
谷某某于2009721日入职深圳市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担任商务助理一职。因“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欲新开一家公司,所以就将该公司注销,于201184日成立一家新的公司,名为“深圳市某公司”。成立后的公司与成立前的公司生产经营地址位于同一栋楼,经营范围相同。201211日,孙某某安排谷某某与“深圳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一年一签订,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11日—20131231日,20131210日,“深圳市某公司”给谷某某出具了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通知谷某某劳动合同期满后(20131231日)不再续签,并拒绝按照法律规定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深圳市某公司”尚未支付谷某某201371日—20131231日的季度奖金4000元以及201311日—20131231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
该案,本律师确定如下仲裁请求并于20131231日向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仲裁请求
一、“深圳市某公司”支付谷某某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9537.52元;
二、“深圳市某公司”支付谷某某201371日至20131231日的季度奖金4000元;
三、“深圳市某公司”支付谷某某201311日—20131231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2994.26元。
公司方的答辩意见:
一、20131210日,“深圳市某公司”向谷某某发出了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通知书,谷某某在收到该通知书后并没有明确告知“深圳市某公司””其不同意“深圳市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因此“深圳市某公司”无需向谷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季度奖金不属于工资,是法定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支付的,只不过是通过公司的公账向谷某某支付的,发不发要看法定代表人的心情,法定代表人想发就发,不想发就不发,谷某某无权强制“深圳市某公司”发放;另外就是谷某某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不符合发放奖金的条件。
三、谷某某的年休假已经在春节假期中一起休了,这一点根据“深圳市某公司”提交的《关于2013年春节放假通知》可以看出。
 裁决结果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谷某某提交的《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通知书》确实“深圳市某公司”所作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深圳市某公司”需要向谷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深圳市某公司”每半年发放一次奖金,且“深圳市某公司”确认已经发放2013年上半年的奖金4000元,而“深圳市某公司”也未能向仲裁委提交证据证明谷某某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因此“深圳市某公司”应当支付谷某某201371日至20131231日的季度奖金4000元;鉴于谷某某确认“深圳市某公司”向仲裁委提交的《关于2013年春节放假通知》及《考勤表》的真实性,且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故不予采信谷某某的2013年度年休假工资的主张。在认定上述事实的基础上法作出如下裁决:
1、“深圳市某公司”支付谷某某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9499.99元;
2“深圳市某公司”支付谷某某201371日至20131231日的季度奖金4000元。
该案经过“一裁两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还是维持了一审的判决(一审判决与仲裁裁决相同)。
该案是社会生活中经常发生的,当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决定不续签,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案例。因为这是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新规定,所以很多劳动者并不是很清楚。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决定不续签这种情形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三项规定了,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该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为这是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新规定,所以很多劳动者并不是很清楚。希望本律师的这篇案例能够给处于此种纠纷中的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要求补偿起到一定的作用。

本律师认为,就本案而言,谷某某2008年后与 “深圳市某公司”签定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经符合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形下,“深圳市某公司”是不能以最后一期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关系的,本应主动提出与谷某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谷某某完全可以在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满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如果“深圳市某公司”在收到谷某某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后坚持以谷某某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则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就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两倍),而非经济补偿金,这无疑是最大程度上维护谷某某合法权益的一种选择。当然,本律师要声明的是,劳动者也要考量一下在自己想用人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会不会意识到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选择终止劳动关系的严重性后回心转意,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出现这种情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延续,劳动者连经济补偿金都没有的,这也印证了那句老话,叫“高风险、高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