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职务侵占辩护词
作者:江珍来 律师 时间:2012年12月06日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陈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江珍来律师担任被告陈某的辩护人。庭审前我认真阅读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今天又参加了法庭审理,我对本案的事实已有充分的了解。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为被告人陈某作辩护,现提出如下的辩护意见:
第一,辩护人认为本案不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侵占的数额为较大而不是检察官指控的数额巨大。
1、我国刑法上的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彼此之间互相密谋、互相分工合作。而本案中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为客户多加润滑油的行为是可以单独可以完成的,实际上本案的各被告中也是分别利用自己值班的时间单独的、长期的为客户多装润滑油的,这个时间不是一两天,而是长期的不断操作形成的。而且他们之所以一起实施这行为是因为怕如果仅是一个人实施的话其他人眼红会告诉老板,所以才决定全部人一起干的。最后方某、陈某、梁某、何某几个被告一起总计为客户多装了几十吨左右的润滑油,获利虽然总计有几十万块,但这仅仅是四个被告人长期利用职务便利为客户多加润滑油的简单叠加,是每个被告单独行为对应单个结果的简单叠加。他们在这一长期的侵占行为中没有一起实施、没有在一起密谋、没有分工合作,他们的违法行为在刑法上顶多算是一起触犯法律都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但不符合刑法上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不属于共同犯罪。
2、因此,被告人陈某在本案中的侵占数额应以其单独侵占的数额计算,为数额较大,而不应当以四个被告的总共数额认定为巨大。
第二,退一万步讲,假如真的属于共同犯罪的话,被告人陈某在本案中也是属于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被告人陈某在A公司中仅仅是一个加油、装油工,既不是经理、主管又不是班长或者拉长。被告人陈某在为客户盗加润滑油的过程中只是受指于他人,而且也并非陈某首先提出来的。其在此次案件中处于次要地位属于从犯。
2、在商量如何利用职务便利为客户盗加润滑油时,被告人陈某没有参与其中,其只是言听计从。而且在数量的登记及款项的结算、收取等工作都不是陈某经手的,其也没有参与其中。分钱也是其他被告领到客户的钱后才平分给陈某的。综上陈某在本案中的唯一行为就是被动的多加润滑油,在本案中属于从属地位。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因此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陈某减少其基准刑的50%为宜。就算不区分主从犯,又因为被告人陈某在本案中的作用相对较小,按照上述意见规定也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第三,本案中,A公司存在重大过错。
本案中的被告人之所以能利用职务便利轻而易举的为客户多加润滑油,其根本的原因在于A公司管理制度存在重大漏洞,在加油工为客户加了油之后,仓管员只核查润滑油的名称、型号及桶数,而没有核查每桶的重量。而且公司每个月都没有进行库存量的盘点。加上,就连公司的经理、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都带头参与,公司老板更是听之任之,放纵了犯罪行为的发生,造成了集体犯罪。并且被告人陈某也供述称,在这种环境下,基本上没有人做得到不为客户多加润滑油牟私利。这之间有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据刑法理论,受害人存在过错,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被告人的责任。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的程度、负有责任的大小,可以减轻基准刑的40%以下。因此,建议合议庭在判决时能考虑到这一点。
第四,被告人陈某案发后其家属在经济异常拮据的情况下四处借钱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积极地退回了部分赃款。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第五,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罪行,能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在本案中,从庭审的证据可以看出被告人陈某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之日起到法庭的审判整个阶段都能如实、积极、主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在羁押期间能服从管理积极的配合管教的工作,认罪态度良好,也节省了不少的司法资源。而且辩护人在会见其的时候他也发誓要痛改前非,以后出来社会好好做人。从被告人以上的悔罪态度上看,给其一个重新改过自身的机会以后很有可能造就一个对社会有贡献的人。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当庭认罪的可以减轻基准刑的10%以下。
第六,A公司老板念被告人在公司工作多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被告人也只是因一时的贪念才犯下了错误。因此A公司也原谅了被告人陈某的犯罪行为并写了谅解书递交给司法机关,希望司法机关能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上述指导意见,也可以对被告人减轻基准刑20%以下。
第七,被告人陈某系初犯、偶犯,相对于惯犯而言其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其犯罪的习癖尚未养成,可改造性大。而且被告人曾经为服役军人,为国家做过贡献,仅仅因为一时的失足才触犯了法律,对其从轻处罚不会对社会有影响。
第八,被告人陈某的家庭经济比较困难,而且家里上有年老体迈需要被告人赡养的父母亲,下有三个几岁大需要被告人抚养的小孩子。妻子在工厂打工,一个月就一千多块的工资实在难以支撑家庭的重任。为使被告人陈某能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回归家庭,尽到一位孩子及父亲的双重责任,综合本案的情形,对被告人陈某宣告缓刑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辩护人恳请合议庭能以职务侵占数额较大量刑并对被告人陈某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陈某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法律情有可原。其在犯罪后能主动坦白交代罪行,悔罪态度较好,为贯彻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原则,恳请法庭能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予以宽大处理,能从轻或者减轻对其的处罚,谢谢!
辩护人: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
江珍来律师
2012年5月7日
江律师将原本属于数额巨大,检察官指控五年以上的共同职务侵占行为作了不属于共同犯罪、不属于数额巨大的精彩辩护!
最后法院的判决,法官采纳了江律师的观点,被告人被判处法定刑三年以下,赢得了本案的巨大胜利,受到了家属的极大肯定和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