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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故意杀人罪辩护
作者:江珍来 律师  时间:2013年09月16日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担任本案被告L某的指定辩护人。本律师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并且结合刚刚的庭审情况,现根据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为被告人L某作辩护。
首先,我对死者及其家属表示深深的遗憾和抱歉,即使被告的行为令人深恶痛绝,但是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仍然有权获得辩护,本律师从法律的角度依法为其辩护,并提出以下两点辩护意见。
第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L某犯抢劫罪、强奸罪没有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被告L某的行为不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
1、被告人L某虽然有抢劫、强奸被害人的行为,但是其并没有要杀死被害人Z某的故意。被告人在无法取得被害人准确的银行卡密码后,准备将被害人放走,并要求其等被告人L某走了之后,她才可以走,从这点就可以看出,L某并非要在抢劫、强奸后将被害人杀死。后来,L某走出不远,被害人呼喊,L某返回用石头砸了几下,因为是晚上,被告人L某也不确定砸到受害人哪个部位,砸她的目的只是让她不再叫喊,而且法医鉴定被害人死亡是因为被人用封箱胶封闭口鼻腔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所以,当时被害人的死亡并非是被L某用石头砸死的。
2、被告人L某从市场买回来封箱胶将被害人的口封住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被害人的呼喊而被人发现。在L某抢劫被害人的银行卡未遂准备离开时还特意将被害人口上的封箱胶解开一点让其透气,这些行为都足以认定被告人L某没有要将被害人故意弄死。就算L某用石头砸了之后,以为被害人死亡了,将其拖至土坡掩埋,最后过失导致被害人窒息死亡,而这种过失行为恰恰还属于整个抢劫行为的延续,应当被抢劫行为所吸收。所以,本案应当是被告人L某犯抢劫罪,期间并发强奸行为,在抢劫的过程中过失致被害人死亡。
3、即使被告人L某致人死亡的行为要独立于抢劫行为,但是,由于被告人用石头砸被害人目的并不是要将其置于死地,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这种行为在刑法上也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被告人L某的犯罪行为不算恶劣,情节不算及其严重,而且被告人从归案到庭审都能积极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1、本案被告人L某的犯罪行为虽然最终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中,被害人尸体腐烂的图片虽然看似很恐怖,很恶心,但是并不能因为这样而认定被告人L某的犯罪行为就很残忍。L某并没有故意杀人,其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应当严格区别于其他用残忍手段故意杀人的行为。
2、从被告人抢劫被害人的行为来看,L某只是将被害人骗致偏僻的地方通过殴打、恐吓等行为实施抢劫,并没有实施特别残忍的手段。因此,其行为应当比其他持枪、持刀当场抢劫行为轻微得多。
3、从被告人强奸被害人的行为来看,被告人L某是在第一次输入银行卡密码不对返回之后才实施强奸的,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当时其对被害人实施的强奸行为仅仅是临时起意,而且从其强奸的过程来看,并没有实施非常暴力的手段,仅仅是普通的强奸的行为。
综上,被告人L某能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还算可以,其实施的抢劫、强奸行为也是一般的、普通的行为,其并没有实施特别恶劣的手段。被害人的死亡也是令我们非常遗憾的,但是从法律角度上看,这并非被告人故意实施的。虽然被告人L某有犯罪前科,属于累犯,但是其前罪是盗窃罪,并非暴力犯罪,情节不算严重。被告人L某前妻已经与他离婚多年,留下一个几岁大的孩子还要抚养,综合本案的情节,恳请法官能对被告人L某从轻、减轻处罚。谢谢!
                        
                      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