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新增加的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及其刑罚的规定。
近些年来,一些地方用工单位拖欠或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现象比较突出,大量务工人员工资被拖欠,严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和诸多社会矛盾,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在立法调研过程中了解到,2008年以来,有的地方拖欠或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占全部拖欠工资案件的5%~10%。据调查,拖欠或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案件有以下特点:(1)多发于建筑施工、加工制造、住宿和餐饮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的个体或中小企业。(2)被拖欠工资的对象主要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属于弱势群体。(3)拖欠或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或欠薪逃匿案件情况复杂,处理难度大,一旦处理不当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地方稳定。当前处理这类案件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一是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二是由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调解;三是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四种处理途径虽然解决了部分的问题,但总地看,还没完全遏制这种违法行为。近两年来,各级政府通过专项活动,开展清理拖欠工资的工作,虽然收到了一定效果,但仍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有的地方政府动用财政资金或其他资金预先垫付被拖欠的工资,事后难以追偿,形成“企业逃薪,政府买单”的恶性局面,存在很大的负面影响和示范效应。同时,由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欠薪纠纷中受执法权的限制,手段不足,力度不够,清欠工资的工作形成了年年清,年年欠的局面。除了政府采用行政手段处理这类案件外,在个别情况下,有的地方还以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侵占罪、非法集资罪或涉税等犯罪予以追究,但缺乏刑事法律依据。鉴于上述情况,近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出议案、建议,要求对一些严重损害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经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为加强民生保护、促进社会和谐,《刑法修正案(八)》将一些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逃避支付或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就是其中之一。
对于《刑法修正案(八)》增加逃避支付或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在研究的过程中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增加该罪确有必要。理由是:(1)这类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严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常常导致群体事件的发生,社会影响极坏。(2)该行为是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且屡禁不止,行政手段比较单一,缺乏刚性,难以解决,给予刑事处罚,会起到威慑作用。(3)规定给予刑事处罚是关注民生,保护民生的具体体现,有利于社会和谐。另一种观点认为,拖欠或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况比较复杂,如果将其规定为犯罪,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界限难以划清,担心会出现打击面过宽的情况,建议还是用民事法律来规范这类行为,将行政、民事法律手段用尽、用好。
有的建议将这类案件规定为自诉案件,告诉的才处理只有在劳动者受到暴力威胁自己无法告诉的情况下,才可以提起公诉。多数观点认为,这类案件往往涉及的对象不是一个人而是众多人,这种涉众性质的犯罪,最好还是以公权力为其提供保障较好。如果定为自诉案件,其中一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其他人没有提起诉讼,这样会在诉讼程序上不好操作,最终会导致案件无法处理。
立法机关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在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综合各方面意见,在刑法中增设了本条,作为《刑法》第276条之一。
《刑法》第276条之一共分3款。
第1款是关于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手段,逃避支付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本款规定的逃避支付或者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犯罪是故意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主观方面必须有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故意。其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既侵犯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又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以转移财产或逃匿等手段,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虽没有转移财产和逃匿等行为,但有能力支付而故意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
本款所说的“转移财产”,是指行为人为逃避欠薪将所经营的收益转移到他处,以使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被欠薪者无法查找到。“逃匿”,是指行为人为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者为躲避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追究而逃离当地或躲藏起来。“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通过自己的劳动而应得的报酬,其范围不仅限于工资。“有能力支付”,是指经调查有事实证明企业或单位确有可供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资金或者财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这里的“政府有关部门”,一般是指地方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了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工作中的地位和职责。即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这里的“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是指经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一次)仍没有支付的情况。根据《劳动法》第9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支付。即用人单位具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劳动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根据本款规定,“数额较大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是构成本罪的必备条件,缺一不可。也就是说,行为人采取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都必须达到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才能构成本罪。仅符合数额较大的条件或者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条件都不构成本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本款对逃避支付或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犯罪规定了两档刑:对于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规定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是指对劳动者的人身、家庭安全、生活造成严重伤害或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如由于不支付或没有及时支付劳动者报酬,以至于影响到劳动者家庭的生活或生存;导致劳动者自伤、精神失常或因生活无着迫使其实施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
第2款是关于单位犯罪的处罚规定。
本款所说的“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包括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和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以及劳务派遣单位。对于个人承包经营者犯罪的,应当以个人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本款规定,单位犯逃避支付或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款规定的刑罚予以处罚。也就是说,单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依照第1款关于个人犯罪的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也是依照第一款所规定的两档刑分别予以处罚。
第3款是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
本款中的“有前两款行为”,是指有第1款关于个人犯罪和第2款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也就是说,本款规定的犯罪主体是个人或单位。“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是指:(1)虽然没有支付或没有及时支付劳动者报酬,但没有严重影响到劳动者家庭的生活或生存;(2)没有造成劳动者自伤、精神失常或者实施犯罪行为;(3)没有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报酬”,是指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欠薪的单位或个人全额支付了劳动者报酬的情况。“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主要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的赔偿金和经济补偿责任。具体规定如下:“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关于经济补偿的标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本款规定,对逃避支付或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个人或单位,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缺一不可:(1)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全部支付了劳动者劳动报酬;(2)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依法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3)欠薪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本款作这样的规定,其出发点一是保障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保护民生;二是更好地调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从真正意义上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现。如果只具备以上三个条件中的一个或两个,仍应分别以前两款的规定,追究个人或单位的刑事责任。但法院可以作为犯罪的从轻情节予以考虑。这里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指个人或单位逃避支付或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构成犯罪,但同时又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可以依法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实践中在适用本条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正确区分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的界限。既不能都以犯罪处理,造成打击面过宽,也不能都以民事纠纷处理,使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2)严格把握以下三个界限。第一,正确区分本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和一般欠薪行为。对于因用人单位在经营中遇到困难、资金周转不开或经营不善等原因而暂时无法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主观上并不具有故意或恶意的,不宜将其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劳动者可以通过现行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去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二,对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复杂情况的判定和把握。第三,对本条第3款规定的三个条件应严肃执法,当严则严,该宽则宽。(3)本条虽然将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但并不影响劳动者按照劳动管理等法律,通过行政、民事等途径追讨劳动报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